德龙汇能(00059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8月14日公司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德龙汇能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对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 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中 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担任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如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 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 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 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 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相关规定提交检查 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 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 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 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 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 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安排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 计工作,每一会计年度即将结束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 第十九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 审计意见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须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还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 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 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又 不委托其他委员履行的,其他委员经协商一致可自行召开会 议,并协商确定会议主持人。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 述通知时限限制。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 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电子邮件或电子签名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会议召集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 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形成后交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与会议有关资料一起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管理及重大事项报告的规 定而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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