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00059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21:46:20 中财网
原标题:德龙汇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8月14日公司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担任提名
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如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辞去委员职务。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
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与提名委员会
不一致的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任一
委员可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
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
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发出通知后
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电子
邮件或电子签名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
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形成后交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与会议有关资料一起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
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管理及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而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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