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 宝 宝(002043):修改《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18日 16:24:35 中财网

原标题:兔 宝 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3 证券简称:兔宝宝 公告编号:2025-035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原因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修订《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章程条款(修订前)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
第三条公司于2005年3月30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00万股。其中公 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 资股为4,200万股,于2005年5月10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公司于2005年3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00万股。其中公司 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4,200 万股,于2005年5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29,754,480.00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 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 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 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 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9,754,480.00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 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 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执行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 司称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 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的前款规定。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的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 如下: 股东姓 序 出资时 出资 名/名 持股数(股) 号 间 方式 称 浙江德 净资 华木业 1 52,080,000 产折 股份有 股 限公司 经浙江 净资 达华贸 天健会 2 16,000,000 产折 易公司 计师事 股 务所于 浙江林 2001年 学院绿 净资 11月27 3 色科技 1,920,000 产折 日出具 发展中 股 的浙天 心 会验 净资 [2001]第 4 郑兴龙 5,136,000 产折 150号 股 《验资 净资 报告》验 5 施慧中 1,672,000 产折 证,各股 股 东出资 净资 已缴付 6 陆利华 1,624,000 产折 公司 股 净资 7 章可明 1,568,000 产折 股第十九条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8000万股,每股金额1元,发起人的姓名或 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序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名称 浙江德华木 净资产折 1 业股份有限 52,080,000 股 公司 达华贸易公 净资产折 2 16,000,000 司 股 浙江林学院 净资产折 3 绿色科技发 1,920,000 股 展中心 2001年11 月27日前 净资产折 4 郑兴龙 5,136,000 股 净资产折 5 施慧中 1,672,000 股 净资产折 6 陆利华 1,624,000 股 净资产折 7 章可明 1,568,000 股           
             
        序 号股东姓名/ 名称持股数(股)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1浙江德华木 业股份有限 公司52,080,0002001年11 月27日前净资产折 股
 1浙江德 华木业 股份有 限公司52,080,000经浙江 天健会 计师事 务所于 2001年 11月27 日出具 的浙天 会验 [2001]第 150号 《验资 报告》验 证,各股 东出资 已缴付 公司净资 产折 股       
        2达华贸易公 司16,000,000  
            净资产折 股
 2达华贸 易公司16,000,000         
     净资 产折 股       
        3浙江林学院 绿色科技发 展中心1,920,000  
            净资产折 股
 3浙江林 学院绿 色科技 发展中 心1,920,000         
     净资 产折 股       
        4郑兴龙5,136,000  
            净资产折 股
        5施慧中1,672,000  
            净资产折 股
        6陆利华1,624,000  
            净资产折 股
 4郑兴龙5,136,000         
     净资 产折 股       
        7章可明1,568,000  
            净资产折 股
 5施慧中1,672,000         
     净资 产折 股       
             
 6陆利华1,624,000         
     净资 产折 股       
 7章可明1,568,000         
     净资 产折 股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29,754,480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为829,754,480股, 没有其他种类股。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29,754,480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为829,754,480股,没有其他 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删除第二十五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需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10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质押权的标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1 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 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1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5%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 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必要资 料,并承诺承担保密义务且不涉及任何违法或侵害公司 的行为,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60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增加第三十五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删除第四十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增加第二节,后续章节自动顺延。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增加第四十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增加第四十一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 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2 实发生之日起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2 日起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5 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第五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删除第六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第七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10 存期限不少于 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议题与某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 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 决议无效,重新表决。第八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议题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 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 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 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 新表决。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第八十二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5%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大会选 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则可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 荐,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5% 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 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 罢免提议。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如下: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 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以提案形式提请股 东会选举。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第八十六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5 利,执行期满未逾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1/2 司董事总数的 。第九十六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发 现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职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期第一百?一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间或者生效后的六个月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六 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商业秘 密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均有 效。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增加第一百?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删除第一百零五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第一百?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2人。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第一百?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 占公司资产情形的,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 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 占资产;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具 体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具体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上述第一项 标准之一的,还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提交董事会 审议(达到上述第一项标准之一的,还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 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四)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 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 由董事长审批。 (四)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 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五)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人 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 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五)对外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其中以下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六)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万 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 额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 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报告; (七)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其 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投 资事项的审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 签署的文件; (四)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其他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投资事项的审 批,该等审批权限董事长可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 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5天。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达、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 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3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 事以书面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经召集会议 而形成书面决议,但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预先通 知时间且决议草案需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 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该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记 名投票或者电子通讯方式表决。
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 可以以传真、专人送达或邮寄等方式进行。 
增加第三节,后续章节自动顺延。第三节独立董事
增加第一百二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增加第一百二十五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增加第一百二十六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二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第一百二十七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增加第一百二十八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增加第一百二十九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二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增加第一百三十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 免通知时限。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与 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增加第四节,后续章节自动顺延。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增加第一百三十一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 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增加第一百三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增加第一百三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增加第一百三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即主 任,下同)。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 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第一百三十五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五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增加第一百三十六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名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与股 东的合法权益。
增加第一百三十七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 委员会)成员为3名董事,其中包括董事长和至少1名 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 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1名,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 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1-10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低于 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低于 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第七章,后续章节自动顺延。
第一节监 事删除第一节,后续章节自动顺延。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删除第一百三十六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第一百三十七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第一百三十八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删除第一百三十九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删除第一百四十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删除第一百四十一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删除第一百四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第一百四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二节监事会删除第二节,后续章节自动顺延。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组成。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删除第一百四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会制订及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及 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删除第一百四十五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第一百四十六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删除第一百四十七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删除第一百四十八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删除第一百四十九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 和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通过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投资者电话咨询等途径, 汇总整理股东、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结合 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订。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 情况、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公司每 年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实施。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投资者电话咨询等途径,汇总整理股东、 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公司董事会 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 拟定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后实施。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股利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股利分配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 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 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鼓励股 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 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对于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 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公司应调整分红政 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 告的; 2、自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 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 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会议鼓励股东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对于该年度盈 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公司应调整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 、自股东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 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 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 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会或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 实施的;
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 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 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 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 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股利分配政 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独立董事要 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 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七)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股 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 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股利分 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3、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股 利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 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或既定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 条件,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且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 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七)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意见。股东会对现金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 3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股利分配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等。对现金股利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等。对现金股利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五十四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增加第一百五十九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五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增加第一百六十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增加第一百六十一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增加第一百六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 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或者传真或者《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者《监 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删除第一百六十八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增加第一百七十六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10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 告。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第一百八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增加第一百八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八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第一百八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45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30 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附 则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第二百?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将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以及相关信息的工商变更登记。(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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