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光学(00263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包括 合伙人,签字会计师,质量复核合伙人)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 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 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 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 会、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以及单一选聘等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 聘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 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 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 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 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 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 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 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 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 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 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 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 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 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 与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 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 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 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 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 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 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 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 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 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 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 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六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 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 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不得就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 提案。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 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 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 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 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 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 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 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 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业务的资质 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三条所述情形,会 计师事务所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 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 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 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 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当披露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 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 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程 序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 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相关处罚情况,由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 的,公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的; (四)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7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