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光学(002632):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18日 17:25:51 中财网

原标题:道明光学: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年8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
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
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专节;
4.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
5.将股东会股东提案权所要求的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
“1%”;
6.在章程中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1.0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第1.0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1.03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 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第1.03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 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 9133000066917394XU。
第1.06条 公司住所:永康市象珠镇 象珠工业区3号迎宾大道1号第1.06条 公司住所:永康市象珠镇 象珠工业区3号迎宾大道1号,邮政编码: 321313。
第1.08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第1.08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 有限公司。
第1.09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第1.09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1.10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1.10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第1.11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11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第1.12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1.12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第1.13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3.02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3.02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3.03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第3.03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 面值1元,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3.05条 成立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75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发起 人情况如下: ......第3.05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75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发起人情况如下: ......
 第3.06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624,599,090股,均为普通股,无其他 类别股
第3.06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3.07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3.07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3.08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3.09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3.10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第3.11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3.09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3.09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第3.11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3.10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
第3.12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第3.12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让。
第3.13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3.13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3.14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3.14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3.15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3.15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第4.01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第4.01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4.0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4.02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4.0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 有关信息,包括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第4.0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4.04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 供。第4.04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 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 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其对查阅、复制的材料 负有保密义务的承诺函。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05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4.05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4.0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4.06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第4.07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4.08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第4.09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第4.10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4.1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4.12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4.13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4.1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4.14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4.12条规定的担 保及第5.21条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15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对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 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 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 (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可免于按照本项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4.12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第4.15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 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 事同意。 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的相关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4.16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4.13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第4.17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第4.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4.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15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 告中指定的地点。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第4.19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中 指定的地点。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
第4.16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4.20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4.17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4.21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4.18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第4.22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4.19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第4.23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4.20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4.24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4.21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第4.25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4.22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第4.26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4.23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第4.27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4.24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4.28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4.23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4.27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4.25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第4.29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4.26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第4.30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4.27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4.31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4.28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第4.32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4.29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4.33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4.30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4.34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4.31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 的,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 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 具有合法有效地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第4.35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 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 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 合法有效地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证 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
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 份。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4.32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4.33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第4.36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4.35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4.38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37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第4.40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4.38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第4.41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4.39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4.42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4.40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第4.43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4.41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 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4.44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 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4.43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第4.46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4.44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4.47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4.45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4.48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4.46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第4.49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4.47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第4.50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4.48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第4.51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4.49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第4.5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4.50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4.53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4.51条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 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 上做出详细说明。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该项表决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但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关联股东可以第4.54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 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会 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 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 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 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 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行表决,并在股东会上做出详细说明。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 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制度规定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该项表决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但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 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关 联股东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制度规定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第4.52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4.55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4.53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经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第4.56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 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 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4.54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让 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 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第4.57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让股东在投 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公司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非 职工代表董事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 2、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 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 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 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 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 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 监事的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 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 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利。 (二)关于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 选举程序 1、独立董事与非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 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 董事候选人;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位 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职工代表董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职工代表 董事候选人。 2、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所持 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 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 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如不同意 某一个或多个候选人而选举其他人的,则应 填写所选举人选的姓名,并在其后标注其使 用的投票权数目。 3、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 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
 投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 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 则该选票有效。 4、表决完毕后,应当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人选。 5、董事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根据得 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半数。 6、如果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 数,则根据每一名候选董事得票数按照由多 至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但当选董事 所需要的最低投票权总数应达到本条第5 项所规定的要求。 7、如果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同时当 选超过该类别董事应选人数,则需按照本条 规定的程序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票选举,直至选出为止。 8、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类别董事人数,则需按照本条规定 的程序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
 投票选举,直至选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为止。 9、在股东选举董事前,董事会应负责 解释本章程所规定的累计投票具体表决办 法,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须于 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 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名人在提名董事 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 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的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 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第4.55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4.58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4.56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第4.59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有关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第4.58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第4.61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第4.59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第4.62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4.60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4.63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4.61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4.64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4.63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第4.66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第4.64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4.67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4.65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任期从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新任董事、监事在选举决议 通过后立即就任。第4.68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新任董事在选举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4.66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4.69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5.01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第5.01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5.02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5.02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5.03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第5.03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将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第5.04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5.04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5.05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第5.05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 总次数的二分之一,其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对 外披露。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 总次数的二分之一,其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对 外披露。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5.06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 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5.06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 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5.07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5.08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第5.07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第5.08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5.10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10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12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5.13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人。第5.12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 人,职工代表董事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5.14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第5.13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5.15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5.14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5.16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 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第5.15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第5.17条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借贷、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 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5.16条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借贷、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 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5.18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等交易行为,按照如下标准提交董事第5.17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等交易行为,按照如下标准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 ......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4项或 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或者公司发 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 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的,可以免 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 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上市规则》 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会、股东会审议: ......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4项或 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或者公司发 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 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的,可以免 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 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上市规则》 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按 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交易所对累计 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 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按照 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交易所对累计 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 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 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5.19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 讨论决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须经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 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 交易。 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 批准决定,如涉及总经理回避,则由总经理第5.18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会讨 论决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须经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 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 易。 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 批准决定,如涉及总经理回避,则由总经理
办公会批准。办公会批准。
第5.20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 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本章 程第4.12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第5.19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 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本章 程第4.12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5.21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第5.20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5.21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 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5.24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 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 部分职权。 1、授权原则: 以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运行的实际 需要,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可以采取必要的措 施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以及影响公司正常运 转、影响股东及公司利益的事件。 2、授权内容: (1)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2)当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对公 司的利益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董事长有 临时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处置方法和结果; (3)如出现董事会职权中未涉及到的 事项,董事长在与其他董事沟通的基础上,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事后 向董事会报告处置方法和结果。第5.22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 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 部分职权。 1、授权原则: 以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运行的实际 需要,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可以按照谨慎授权 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以 及影响公司正常运转、影响股东及公司利益 的事件。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当 明确具体,且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不得将 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 等行使。 2、授权内容: (1)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2)当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对公 司的利益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董事长有 临时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处 置方法和结果; (3)如出现董事会职权中未涉及到的 事项,董事长在与其他董事沟通的基础上,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事后 向董事会报告处置方法和结果。
第5.25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5.23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5.26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5.24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5.27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5.25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28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通知时限 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第5.26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传真、电子邮 件、挂号邮寄;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 前5日。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召集通知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议题。临时会议,如内容单一且 明确,可以采取电话方式举行。
第5.30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因本章 程第3.09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须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5.28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因本章 程第3.11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须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涉及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在获得董事会同意后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涉及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在获得董事会同意后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5.31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5.29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5.32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其他董事会决议决定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 举行并做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第5.30条 董事会决议召开会议和表 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 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 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 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 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会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 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5.34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5.35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5.36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5.38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5.38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5.39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5.40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5.39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5.40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5.41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5.42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5.44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5.44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5.45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有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第5.46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5.47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6.01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 经理2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6.01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 经理1-5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 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6.02条 本章程第5.01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本章程第5.03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5.04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6.02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6.03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6.03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6.05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第6.05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6.07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6.07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6.08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请合同规 定。第6.08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6.10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第6.10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6.11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8.02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根据规定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根据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第7.02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根据规定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根据规定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8.03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7.03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8.04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第7.04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8.05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7.05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第8.06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 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第7.06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股东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8.07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第7.01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
(一)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 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 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 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 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 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有关制 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 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 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 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在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时,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 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 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 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 并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 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 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 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有关制 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 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 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 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 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 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的,或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 净额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或公司经营 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 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公 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在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时,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 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 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 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公司经营性现 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或公 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出现其 他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事项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公 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或者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 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保持 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 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 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 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 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盈利 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 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订利润分配 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 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 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 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变。董事会制定的利润 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表决通过。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分配规划和计划,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公司将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 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 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 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保持 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 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表 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制定或修改 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 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 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盈利能 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 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订利润分配规 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
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该等利润分配规划 和计划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该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前,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临时调整 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的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 内,且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 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 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变。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 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表决通过。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 配规划和计划,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该等利润分配规划和 计划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该等利 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临时调整 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的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 内,且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提 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
第8.08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7.08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7.09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8.09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7.10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7.11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第7.12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第7.13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8.11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7.15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8.13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7.17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8.14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第7.18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9.01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8.01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电话方式送出; (六)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9.03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第8.03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9.06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8.05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 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9.07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因此无效。第8.06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仅因此无效。
第9.08条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8.07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9.02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10.02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要 求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第9.03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要求的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0.03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第9.04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10.04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第9.05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10.06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第9.07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9.08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7.05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9.07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 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9.09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9.10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10.07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9.12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10.08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10.07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第9.13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9.12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10.09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10.07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第9.14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9.12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10.10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第9.15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10.11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9.16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开 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10.12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9.17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10.13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9.18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第10.14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9.19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第10.15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9.20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本章程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第10.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本章程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11.02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第10.02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11.03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第10.03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12.01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11.01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第12.02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细则或制度。细则、制度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制定的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第11.02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制定的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与公司新制定的制度、规定相悖时,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以及与公司新制定的制度、规定相悖时,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12.04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11.04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12.05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11.05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超过”、“过”、“不 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12.07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第11.07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 则或者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 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11.08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此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12.08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第11.09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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