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300699):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8日 17:31:23 中财网
原标题:光威复材: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外汇管理等相关法律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在交易日后的未来某个时间,公司与银行按照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进行人民币与外汇资金交割的产品。外汇期权是指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拥有在期权到期日或以前执行或放弃按约定的汇率向银行购入或售出一定数量的货币的权利。掉期业务是在交易日或未来某个时间(近端交割日),公司与银行按约定的金额和汇率进行人民币与外币资金交割,并在交割日后的某个时间(远端交割日),按相同外汇金额、不同交易方向和不同约定汇率进行人民币与同一外汇资金再次交割的产品。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必须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经营资格的国有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进行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相关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六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

第七条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的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交易额度执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中止、展期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建议。

(二)销售部和采购部根据客商订单预测外币收(付)款。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为规避汇率风险,结合销售部及采购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方案,经总经理审核。

(四)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

(五)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申请书。

(六)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

(七)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执行情况上报总经理及董事长。

(八)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九)审计部负责监督和审查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季度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在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每月向公司报告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实施及损益情况,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亏损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长及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信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

第十七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对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交割资料等档案由财务部转至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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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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