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300699):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18日 17:31:27 中财网
原标题:光威复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全文:股东会
第一条为维护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人选由公司董 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发行优 先股。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申请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股东应根据公 司要求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持股情况证明文件、 《保密承诺函》等相关资料。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以及《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做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做 出决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 前款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 主营业务活动。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除应当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特别 决议通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计、评估和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七)审议批准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 款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 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本条第(七)项规定的交 易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 (3)虽进行本条第(七)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但 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第四十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 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 织)股票账户卡、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或 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 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删除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1、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 数,本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有特别规定的 除外。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 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独立董事人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董事候 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监事人数。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一)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 事人数,本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有特别规 定的除外。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公司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4)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董事候 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股东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可投票 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 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的当选。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3)监事提名人应将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监 事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董事候 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可 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 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当选。 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 数,否则视为弃权。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 数,否则视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 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 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一百〇一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任期结束后内的一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 时间为其任职结束后两年,其他忠实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 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 时间为其任职结束后两年。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 财务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 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删除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为 单数且不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 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删除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3名)组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1人。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 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决定;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其中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由独立董 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本章规定的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 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 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删除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删除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删除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删除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删除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删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删除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包括专人、邮寄、传真 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 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以前书面送达 (包括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 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
第一百五十四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第一百五十四条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4、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 4、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公司财务部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 审计工作并草拟财务决算以及下一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 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公司盈 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达成初步方案后, 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并征询独立董 事、监事意见后,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利润分配方案以议案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 境,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利润分配方案 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公司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 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达 成初步方案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 并征询独立董事意见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以 议案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 境,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利润分配方案 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公司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书面通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 出)方式进行。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作为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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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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