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股东会 |
| 第一条为维护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人选由公司董
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无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发行优
先股。 |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
| |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申请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股东应根据公
司要求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持股情况证明文件、
《保密承诺函》等相关资料。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
| |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以及《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无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
| 无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无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做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做
出决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
前款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
|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
主营业务活动。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除应当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特别
决议通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计、评估和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七)审议批准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
款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
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本条第(七)项规定的交
易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
|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
(3)虽进行本条第(七)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但
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
| |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 第四十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
|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
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
织)股票账户卡、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或
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
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印章。 |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 |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1、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
数,本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有特别规定的
除外。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
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独立董事人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董事候
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监事人数。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一)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
事人数,本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有特别规
定的除外。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公司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4)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董事候
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股东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可投票
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
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的当选。 |
|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3)监事提名人应将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监
事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董事候
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可
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
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当选。
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
数,否则视为弃权。 | 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
数,否则视为弃权。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
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
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
|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〇一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任期结束后内的一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
时间为其任职结束后两年,其他忠实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
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
时间为其任职结束后两年。 |
| 无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
财务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
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 删除 |
|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 |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为
单数且不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
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删除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3名)组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
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决定;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
|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
| 无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无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
| |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无 |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无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无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无 |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无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无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其中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 |
| | 责制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由独立董
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
| 无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无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无 |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无 | 第一百三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本章规定的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
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
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 删除 |
|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包括专人、邮寄、传真
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
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以前书面送达
(包括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
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四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 第一百五十四条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4、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 第一百五十七条
4、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公司财务部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
审计工作并草拟财务决算以及下一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
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公司盈
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达成初步方案后,
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并征询独立董
事、监事意见后,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利润分配方案以议案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
境,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利润分配方案
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公司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
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达
成初步方案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
并征询独立董事意见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以
议案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
境,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利润分配方案
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公司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 无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无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无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 无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书面通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
出)方式进行。 | 删除 |
| 无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无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
| |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无 | 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无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作为 |
|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〇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