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三会结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深圳市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行政
法规”),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章程。 |
|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完成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法定代表人继续 |
| | | 履职。 |
| 3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 4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 |
| 5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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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技
术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以及技术负责人。 |
| | | |
| 7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技术创新,
管理改善,以满足客户的核心需求,实现企业的
持续性稳健经营,为客户、股东、员工、供应商、
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技术创新,
持续改善,以满足客户的核心需求,实现企业的
可持续性稳健经营,为客户、股东、员工、供应
商、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
| 8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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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 10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840万股,均为普通
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7,840万股,
均为普通股。 |
| 11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
| | 任何资助。 | 任何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12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
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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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4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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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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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
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
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17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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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
| | |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
指定地点现场查阅,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
保密协议。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子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适用上述规
定。 |
| 19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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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21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
|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22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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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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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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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利益。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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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 增加: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 |
| 26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对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对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下列情
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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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可以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的其他情形。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
20%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
| 27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八)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八)项
担保事宜时……通过。
……
公司……,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四)项、第(五)项、第(七)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
……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八)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
保事宜时……通过
……
公司……,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四)项、第(五)项、第(七)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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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
| | | |
| | 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款规定。 |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
定。 |
| 29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股东会的,应当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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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会议通知列名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公司还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提供网络投票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
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公司还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提供网络投票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
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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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
| | | |
| | 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款规定。 | 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
定。 |
| 32 |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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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条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
| 33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34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
| | | |
| | | |
| | | |
| | | |
|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35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资料。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资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
| | | |
| | | |
| 36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 | |
| | | |
| | | |
| 37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
| 38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己列明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
| | | |
| | | |
| | | |
| | | |
| |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
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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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9 |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 | | |
| | | |
| | | |
| | | |
| 40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 |
| | | |
| 42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
| | | |
|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合
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合伙企业单位印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 | | |
| 43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股
东大会。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股
东大会。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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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4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45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
| | | |
| |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 | |
| | | |
| | | |
| 47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 |
| 48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 |
| 49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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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 | |
| | | |
| | | |
| | | |
|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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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51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
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
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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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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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 | | |
| 53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 | |
| 54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
的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
提名后……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
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
的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
提名后……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
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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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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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 | | |
| | | |
| | | |
| 56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者其他方式。……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 |
| 57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作
出相关决议之当日。 |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作
出相关决议之当日。 |
| | | |
| | | |
| | | |
| | | |
| 58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三年; |
| | 偿;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
| 59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
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 | | |
| | | |
| | | |
| 60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
| | | |
| | | |
| | ……
(十)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为其个人
负担的费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赔偿责任。 |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十)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为其个人
负担的费用;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
| | | |
| 61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 | |
| | | |
| 62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
| |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 |
| | | |
| 63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三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由公司决定。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三年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由公司决定。 |
| 64 | | 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65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66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67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 |
| 68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 | |
| | | |
| | | |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
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
案和人员设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
方式的方案;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
案和人员设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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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
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
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
| | | |
| | | |
| |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 70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 71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以专人送
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通知方式在会议召开三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作书面记录。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或者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
当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短信、微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通知方式在会
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者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作书面记录。 |
| 72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 |
| 73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
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
数据电文、信函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可以采用现场
或者电子通信、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数
据电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表决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举手表决方式、电子通
信表决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 |
| 74 | | 增加:第三节 独立董事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 |
| 75 | | 增加: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 |
| 76 |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 | (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
(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77 |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公司总经理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总经理工作
细则》的相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公司总经理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总经理工作
细则》的相关规定。 |
| | | |
| | | |
| 78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79 |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80 | 第七章监事会 | 全部删除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 |
| 81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本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 82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
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
| | | |
| | | |
| | |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83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
| | | |
| | | |
| 84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85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86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87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88 | | 第一百八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89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 90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 | |
| 91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书面或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件、短信、
微信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书面或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件、短信、
微信等方式进行。 |
| | | |
| | | |
| | | |
| 92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可以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可以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网站和报纸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 |
| 93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94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
资讯网等一份或多份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监管
机构指定的其他网站和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95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
| 96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监管
机构指定的其他网站和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
| | 网等一份或多份媒体上公告。 |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97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等一份或多份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二百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网站和
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 | |
| 98 |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网站和报
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99 | | 第二百〇二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00 |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 101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 |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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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03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04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105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等一份或多份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网站和报纸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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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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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108 | 第二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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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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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第二百零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 第二百一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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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11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本章程所称经审计相关数据均为合并报表数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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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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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 第二百二十五条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 114 |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本章程与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
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执行。 |
除上述主要修订条款外,公司将《公司章程》全文“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或将相关表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修订后,制度条款序号依次进行调整,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亦做相应变更,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后还修改了目录、页码、条款序号并优化了部分表述,不再一一详列,具体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