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将“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粤海永顺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订本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粤海永顺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制订本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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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
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
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
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 |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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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
成,是公司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
的处分…… |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
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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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七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决定公司债券
发行计划;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
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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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
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收入分
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
算方案等;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国有资产转让、部分
子公司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十五)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对公司
重大事项进行抽查检查,并按照公司负责人管理
权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十八)股东会可以将部分股东会职权授予董事
会行使,但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
定外,上述股东会的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
三)项,以及第(十六)项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未
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不得将股东会授予决策的
事项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转授权。股东会加强对
授权事项的评估管理,授权不免责。董事会行权
不规范或者决策出现问题的,股东会应当及时收
回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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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二)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
审议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与公司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八条……
(二)最近12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与公司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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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
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
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
的决策权。 |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将部分股东会职权授予董事会
行使,但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外,本议事规则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
三)项,以及第(十六)项的股东会职权,以及
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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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
权。
未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不得将股东会授予决策
的事项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转授权。股东会加强
对授权事项的评估管理,授权不免责。董事会行
权不规范或者决策出现问题的,股东会应当及时
收回授权。 |
|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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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电
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
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
交易日之前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股
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第十三条……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
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
具体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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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
量;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六)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如有)是否合 |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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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
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
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
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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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
法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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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
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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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三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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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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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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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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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是指依据《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应当由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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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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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
投票制。 | 第五十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
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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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 |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
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
| | 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
注:除上表外,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本议事规则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者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全文中“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涉及“监事”“监事会”内容,将监事会职权改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将“或”修改为“或者”,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因此修订内容中未予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