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泰(001338):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粤海 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 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 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 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 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 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 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 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决定公司债券发行计划;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国有资产转让、部分子公司国有 产权变动事项; (十五)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对公司重大事项进 行抽查检查,并按照公司负责人管理权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12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 案以及在审议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公司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股东会的授权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将部分股东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但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本议事规则第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 至第(十三)项,以及第(十六)项的股东会职权,以及相关法 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 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未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不得将股东会授予决策的事项向其 他机构或者个人转授权。股东会加强对授权事项的评估管理,授 权不免责。董事会行权不规范或者决策出现问题的,股东会应当 及时收回授权。 第十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 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者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 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四章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但 也可在会议召集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 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 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司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者解释。拟讨论的事项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 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 公告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 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七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 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该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有限合伙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或者有限合伙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有限合伙股东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有限合伙股东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三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 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规定,致使其或者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 委托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在 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十)项提案,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人 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不转让所持股份。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或 者其代表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 关联交易具体制度执行。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为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董事会应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拟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在作此项 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会议当日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 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 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二)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或者其代 表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关联股东或者其代表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 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或者其代表回避;如会 议主持人为董事长且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 他关联股东或者其代表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 联股东或者其代表回避。 (三)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 股东一致同意后,关联股东或者其代表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参加表 决;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 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如对提交表决的事项是否 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及由此带来的在会议上的回避、放弃表决权有 异议的,可在股东会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第四十九条 董事的提名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历,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会召开前,董 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 应同意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 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五十条 董事的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若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高于拟选举的董事席位数时,实行 差额选举。 更换、罢免董事的程序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的决议无效。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東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 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会议记录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 “过”“多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 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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