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600120):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2025-046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8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12号新东方大厦A座18楼大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正甲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何欣女士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刘伟先生、童超先生列席了会议,公司纪委书记胡君女士列席了会议。 4、董事候选人夏胜平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
4、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婷婷律师、边和雨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谢婷婷律师、边和雨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8 19 年 月 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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