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源新材(300980):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作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及作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二〇二五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作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祥源新材”)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祥源新材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作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作废/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祥源新材如下保证:祥源新材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法律意见书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作废/回购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及作废/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作废/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祥源新材本次调整及作废/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调整及作废/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6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2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6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法律意见书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年6月2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7月7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8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2025年8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作废/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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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的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业绩未达到第法律意见书 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6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145,845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九)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本次激励计划所述方法做相应调整。 鉴于公司已公告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当时总股本138,356,888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3,390,550股后的股份数134,966,3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共分24,293,940.84 配现金股利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9.71元/股调整为9.53元/股。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本次调整及作废/回购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司本次调整/作废及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回购注销的原因、人数、数量及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作废及回购注销不会法律意见书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三、本次调整及作废/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作废/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回购注销的原因、人数、数量及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作废及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法律意见书 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作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8月15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何梦琪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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