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光电(430198):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430198 证券简称:微创光电 公告编号:2025-096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16《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品牌及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或者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和公司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二)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三)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捐赠人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对外捐赠,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如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五)严格管控原则。公司应当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捐赠项目实际支出时,财务部门应逐笔审核,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公司按照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第七条 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八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为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各类捐赠活动,具体包括: 1、向遭受自然灾害的社会群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2、向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的捐赠; 3、向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和团体提供的捐赠; 4、向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及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益人等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司有权在捐赠后依法查询、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对外捐赠,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50万元或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按金额孰低执行),捐赠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200万或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含)(按金额孰低执行),捐赠方案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捐赠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事项的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 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应由经办部门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七章 对外捐赠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单笔捐赠金额及过去12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一)捐赠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捐赠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金额超1,000万元; (三)捐赠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达到”“不超过”“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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