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光电(430198):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18日 00:10:40 中财网

原标题:微创光电: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430198 证券简称:微创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6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七条 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公司在册股东在公司定向发行股份 时不享有优先认购权。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 股份数、比例如下表所示:……“持股 比例”合计为:1020第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 股份数、比例如下表所示:……“持股 比例”合计为:1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136.387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6,136.3872万股。第十七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6,136.387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16,136.3872万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起, 公司应遵循国家关于股票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相关规则。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 遵守如下敏感期的交易规定: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期间。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终; 2.本条第(一)项第 2、3、4 项规 定的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一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会等相关方对股东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章节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条款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条款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新增条款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交易事 项; (十四)审议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 买、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除上 述职权外其他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 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如达到上 述第(十四)项标准,应当提供交易标 的(股权)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 审计报告或交易标的(除股权外其他非 现金资产)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股东大(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第(十三)项所 指“重大交易”系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规 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 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 用本条规定。第四十二条 “重大交易”系指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750万元。 ......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规 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 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 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 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行为,还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 行为。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 等行为。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公司还可以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 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召开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书面通知提议人。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召开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书面通 知提议人。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书面通 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独立董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 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 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 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书 面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网络方式或其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通讯、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不多于7个交易日,且晚于公告的披露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通讯、网络方式或其他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通讯、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隔不多于7个交易日,且晚于公告的披 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 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 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 需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通知并说 明原因。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 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通知并说明原 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第三十九条所列重大交易事 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第四十二条所列重大交易事 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进行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 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进行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 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 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并申请回避;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 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并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 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知情的其它股东有权口头或 书面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股东大 会会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大会主席团讨 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四)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 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 (五)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时, 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 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 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 事项的一切决议。(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知情的其他股东有权口头或 书面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股东会 会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大会主席团讨 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四)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 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 (五)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时, 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 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 的,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 项的一切决议。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通讯、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 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 选人; (二)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候选人的同意,候选人应当 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五)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候选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 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六)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时,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名提 案、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 或承诺告知股东,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七)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确认其被公司披露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 候选人; (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候选人的同意,候选人应当自查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三)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候选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 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 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四)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名提案、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告 知股东,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五)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 认其被公司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大 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 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 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 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 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 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 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 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 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 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 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 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 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 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 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 效;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 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 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 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 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 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 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
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 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 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 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 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 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 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 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 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 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 事进行选举。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 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 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 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 东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 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 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通讯、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通讯、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通讯、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 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 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 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除外。(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 除外。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或者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 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应当作出 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如董事出现上述情形,且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职期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 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如董事出现上述情形,且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离任后 仍应当保守公司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此之外,董事在 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第九十 八条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在离任后仍应保守 公司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之日止;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年 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 的各项忠实义务。
新增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可以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独立董事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具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第一百〇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人员。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 事具有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 事具有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 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 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 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 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 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 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 最迟应当在发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最 迟应当在发布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 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定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股东或 有利益的机构或个人取得额外、未披露 的其他利益。制定议案,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股东或 有利益的机构或个人取得额外、未披露 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战略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职责 权限、会议程序等具体运作规则由董事 会制定具体制度规定。删除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重大 借款、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财务资助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在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时,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请股东大会审批。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重大 借款、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在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时,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请股东会审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其中超过权限上限的 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 是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其中超过权限 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 是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但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万元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 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标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但交易产 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75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但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75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 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的。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对于超 出以上权限的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标 的。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对 于超出以上权限的事项,董事会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 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 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 交易,还应当提供交易标的(股权)最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或交 易标的(除股权外其他非现金资产)评 估报告,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 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 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 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 的交易,还应当提供交易标的(股权)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 或交易标的(除股权外其他非现金资 产)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 关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七)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过程 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协商与沟通; (八)必要时,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议; (九)向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等 工作机构了解情况并提出有关课题;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过 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协商与沟通; (七)必要时,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议; (八)向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等 工作机构了解情况并提出有关课题;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专人送 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专人送 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以采取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表 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 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用投票表决方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 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董事通过上述其他方 式参加董事会的,视为出席会议。董 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电子 通信方式表决(包括网络表决、电子 签名表决等)。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 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且 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 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投票。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事代为投票。
新增章节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战略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人员组成、职责权限、会议
 程序等具体运作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具 体制度规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 员(召集人)。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 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 工作三年以上。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 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 名,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 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 名,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 资料管理等工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 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 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七章 监事会 整个章节删除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党组织书记可以参加 或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并与公 司管理层沟通协商和恳谈。第一百七十条 党组织书记可以参加或 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并与公司管 理层沟通协商和恳谈。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 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 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 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标准参照第三十九条 规定执行。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 下,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标准参照第四十 二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 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 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时,公司应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原 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 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通过。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 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时,公司 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 露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 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 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通过。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删除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 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材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九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百条 公司将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之前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并 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出席 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 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 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 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将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将在不晚于年度 股东会召开日之前举办年度报告说明 会,并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有)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 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 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 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司将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 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 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 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 邮件、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删除
新增条款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 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指定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 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第二百二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第二百三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 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
本数。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章程 自动失效。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章程自 动失效。
注: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章节、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的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