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光电(43019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5年08月18日 00:10:40 中财网
原标题:微创光电: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光电”、“公司”)的保荐机构,负责微创光电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审阅情况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规章制度的情况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3、募集资金使用监督情况保荐机构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银行账 户对账单,查看募投项目进度,了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及时审阅募集 资金信息披露情况等。
4、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情况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 等资料、日常沟通、访谈、现场核查等方式,督促公司 规范运作。
5、现场核查情况2025年8月,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了现场核查。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保荐机构对公司 发表了以下专项意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 易的核查意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 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核査意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原保荐代表人袁志伟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 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 序进行,银河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汪寒子女士接替袁志 伟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
项目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银河证券对 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变更后,银河证券负责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王斌先生和汪寒子女士。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2025年6月4日,公司收到了北交所发送的《关 于对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 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 函[2025]17号)。2025年4月25日,公司披露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将2022年部分系统集 成业务收入确认从总额法改为净额法,调减营 业收入金额13,649,150.86元,调减比例11.26%; 调减营业成本金额13,649,150.86元,调减比例 13.84%。公司在2022年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存 在错报,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1年10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2021年)”],第1.5条、第5.1.1条、 第6.1.2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 军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及上市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 会秘书王昀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事项及信息披露 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 (2021年)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 的规定。鉴于上述事实,根据《上市规则》(2021 年)第11.3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 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北 交所作出如下决定:对微创光电、陈军、王昀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将惩戒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已对 2022年度信 息披露不准 确、财务数据 错报等信息 进行更正,并 已披露前期 会计差错更 正公告。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不适用
4、控制权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募投项目“智慧交通产业基地项目”主要 建设阶段为2020年至2022年。该项目原计划 完工时间为2021年9月,由于疫情封控等原因 的影响,项目进度延迟,2022年6月经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该项目延期至 2023年6月30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按地公司已披露 募投项目延 期公告,并持 续积极推进 募投项目建 设工作。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方政府要求重新调整海绵城市设计施工方案等 因素影响,2024年4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该项目延期至2025年6月 30日。目前该项目处于竣工验收阶段,已完成 主体建筑工程、节能环保等部分分项验收工作, 剩余分项验收工作均同步推进中。由于该项目 建设周期长,建设规划存在变更等原因,且验 收过程中涉及变更、整改等因素,2025年6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同意该项 目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对外投资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2、关于锁定期延长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3、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 挂牌时的其他各项承诺不适用
4、关于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安排的承诺不适用
5、陈军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不适用
6、陈军王昀关于双碳绿色能源中心项目风险事项的承 诺是(推进中)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事项1、2024年2月,公司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川综能”)联系项目回款过程中发现“双碳绿 色能源中心项目”合同及该项目的应收/应付账款情况不
报告事项说明
 一致,且双方的观点和诉求差距巨大,无法达成一致。 公司与聘请的法律顾问沟通咨询后,及时搜集该项目相 关资料,于2024年2月20日向川综能属地法院提交了 相关材料;2024年2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出具 了先行调解告知书。2024年4月1日,公司向武汉市公 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针对川综能等公司涉嫌合同诈骗 进行报案,2024年4月26日,公司收到武汉市公安局送 达的《立案告知书》,武汉市公安局认为上述案件符合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现已决定立案侦查。目前公司正在 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截至2025年6月30 日,上述事件尚处于立案侦查阶段。 2、2025年7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7月23 日决定对公司立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管股份质押冻结情况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 形。
3、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 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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