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光电(43019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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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8日 00:10:4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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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微创光电: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微创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微创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武汉微创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微创光电”、“公司”)的保荐机构,负责
微创光电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审阅情况 | 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规章制度的情况 |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
| 3、募集资金使用监督情况 |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银行账
户对账单,查看募投项目进度,了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及时审阅募集
资金信息披露情况等。 |
| 4、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
等资料、日常沟通、访谈、现场核查等方式,督促公司
规范运作。 |
| 5、现场核查情况 | 2025年8月,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了现场核查。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保荐机构对公司
发表了以下专项意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
易的核查意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
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核査意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
| 7、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原保荐代表人袁志伟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
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
序进行,银河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汪寒子女士接替袁志
伟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持续督导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银河证券对
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变更后,银河证券负责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王斌先生和汪寒子女士。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1、信息披露 | 2025年6月4日,公司收到了北交所发送的《关
于对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
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
函[2025]17号)。2025年4月25日,公司披露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将2022年部分系统集
成业务收入确认从总额法改为净额法,调减营
业收入金额13,649,150.86元,调减比例11.26%;
调减营业成本金额13,649,150.86元,调减比例
13.84%。公司在2022年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存
在错报,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1年10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2021年)”],第1.5条、第5.1.1条、
第6.1.2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
军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及上市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
会秘书王昀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事项及信息披露
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
(2021年)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
的规定。鉴于上述事实,根据《上市规则》(2021
年)第11.3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
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北
交所作出如下决定:对微创光电、陈军、王昀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将惩戒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公司已对
2022年度信
息披露不准
确、财务数据
错报等信息
进行更正,并
已披露前期
会计差错更
正公告。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制权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募投项目“智慧交通产业基地项目”主要
建设阶段为2020年至2022年。该项目原计划
完工时间为2021年9月,由于疫情封控等原因
的影响,项目进度延迟,2022年6月经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该项目延期至
2023年6月30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按地 | 公司已披露
募投项目延
期公告,并持
续积极推进
募投项目建
设工作。 |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方政府要求重新调整海绵城市设计施工方案等
因素影响,2024年4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该项目延期至2025年6月
30日。目前该项目处于竣工验收阶段,已完成
主体建筑工程、节能环保等部分分项验收工作,
剩余分项验收工作均同步推进中。由于该项目
建设周期长,建设规划存在变更等原因,且验
收过程中涉及变更、整改等因素,2025年6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同意该项
目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对外投资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关于锁定期延长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
挂牌时的其他各项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关于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安排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陈军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陈军王昀关于双碳绿色能源中心项目风险事项的承
诺 | 是(推进中)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事项 | 1、2024年2月,公司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川综能”)联系项目回款过程中发现“双碳绿
色能源中心项目”合同及该项目的应收/应付账款情况不 |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 一致,且双方的观点和诉求差距巨大,无法达成一致。
公司与聘请的法律顾问沟通咨询后,及时搜集该项目相
关资料,于2024年2月20日向川综能属地法院提交了
相关材料;2024年2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出具
了先行调解告知书。2024年4月1日,公司向武汉市公
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针对川综能等公司涉嫌合同诈骗
进行报案,2024年4月26日,公司收到武汉市公安局送
达的《立案告知书》,武汉市公安局认为上述案件符合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现已决定立案侦查。目前公司正在
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截至2025年6月30
日,上述事件尚处于立案侦查阶段。
2、2025年7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7月23
日决定对公司立案。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管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
形。 |
| 3、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
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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