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000703):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个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分别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认真审核被提名人提交的个人资料、书面承诺等与任职有关的材料并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达到当选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包括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在内的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不足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当选票数的,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若包括已决定当选的董事在内的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进行缺额补选的,被提名人可以是原被提名人或其他人选。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实施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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