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维克(00283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顺畅地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义务人,应于发生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派至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六)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信息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信息报告义务人; (七)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得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至第4目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事项: 1.发生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1)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2)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3)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已经按照规定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有关事项; 7.公司破产;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的任一情形的: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尽快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文件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要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络人及其他负有信息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易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九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对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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