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30008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0:41:30 中财网
原标题:创世纪: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告至证券部进行对外披露。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是指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下属企业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亿元;(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条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以下事项:(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
(二)合同的审议程序;
(三)合同签署时间;
(四)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重大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事项的,还应当披露进入新领域的原因,以及新业务的可行性论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配备相应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已有明确资金来源等,并分析新业务领域的行业竞争情况、平均盈利水平(如毛利率)及其与公司现有业务盈利水平的对比情况。

第六条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第七条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及时披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如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中标的,应当在提示性公告和中标公告中明确披露联合体成员、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预计对公司收入和利润产生的影响。

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总金额、合同履行的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等,并说明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情况。

第十条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亿元的,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九条的要求对外披露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核查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方是否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等的相关资质,以及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公司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况除外;
(三)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法律意见书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如有)。

第十一条公司与相关方仅达成初步意向、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者法律约束力较低的框架性协议等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框架性协议等相关内容,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签署正式合同后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标准的,应及时以列表的方式汇总披露每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交易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等。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重大合同公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并在重大合同公告后 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从知悉该事项至重大合同公告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自查结果。

第十四条公司签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持续督导期间(如适用),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出具定期报告跟踪报告前,对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在跟踪报告中充分说明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本办法所涉及的金额均为含税金额,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