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300083):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遵循客观性、政策性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本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了《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会计专业 人士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公司须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资源和条件便于开展工作。公司赋 予内部审计部门具有查阅、调取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流程以及业务资料, 并访谈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权限。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 门工作,不得以资料保密、未经授权等为由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会计、法律、管理或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专业等任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合理的结构,配置多专业人员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审计机构或人员协助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避原则。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建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业 务培训,提高其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有关商业秘密或技术秘 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公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公开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 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 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召开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第三十八条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公司应给予肯定、表彰和奖励。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财经法规、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被审 计单位或个人,可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经审核后,由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相应建议。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第四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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