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5年4月完成了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工作,共计归属股份1,710,413股。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11,085,410股变更为312,795,823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 31,108.5410万元。 | 31,279.5823万元。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完成公司法
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法定代表人
继续履职。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
|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
份5,500万股,各发起人及其持股比例
如下:
…… |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
份,各发起人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5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1,108.5410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
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1,279.5823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
| | 交易所的规定。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
|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
|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其中,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的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前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
|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
|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
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
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查阅目的等情况后通知股
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的规定予以提供。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时,可以在公司指定地点进
行现场阅读,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印刷、复印、临摹、拓印、
录音、录像、拍照、翻录等)对该等
资料进行复制。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
资料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
他需要保密的文件,须在与公司签订
保密协议后查阅、复制。股东及其委
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
密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
|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
| 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
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
|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 |
| 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
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
|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审议上述规
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
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
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
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八)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提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
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
|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指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现行有效的监管规则对本章程规定的
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
强制性规定或豁免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 |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
| |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
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现行有效的监管规则对本章程规定的
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
强制性规定或豁免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本章程规定
的公司董事总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本章程规定
的公司董事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
|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关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
|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式通知各股东。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和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和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在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
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
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
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六)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
事的其他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
任职资格。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
| 第六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一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
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
| 自己的意思表决。 |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
|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
|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他事项。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变更
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
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其他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五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
| 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切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切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
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 第八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
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
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
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
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公
司必须安排网络投票: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
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
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
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
产总价较所购买的资产经审计的账面
净值溢价高达或超过20%;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
|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实
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
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
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
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
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第八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
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由现任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
举。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
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
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或者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
采取累积投票制。 |
|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
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
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
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
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票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
以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需要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
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
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
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
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票总数的
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
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
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
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以当选的,对该等
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要单独进行
再次投票选举。 |
|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
| 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检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检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九十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
|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形成书面决
议,并由全体出席会议董事签名。股东
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应形成书面决议,
并由全体出席会议董事签名。股东会决
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
|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
就任。 |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
|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7.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8.最近三年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9.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0.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7.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
形之一的人员;
8.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9.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10.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的;
11.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
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
|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
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
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
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
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
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
|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2年。 |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不少于2年。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
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
规定执行。 | |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
人。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
1/3。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
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1/3。
董事会成员包括职工董事一名,经由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
|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 |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交
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公司重大
交易(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
提供担保,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除外)的审批权限
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交
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公司重大
交易(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
提供担保,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除外)的审批权限
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
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基本章
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二)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及第四十二
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公司
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对外担保,进行证
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
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
过方可作出决议。
(三)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
项: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
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二)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及第四十三
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批以外的公司向
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对外担保,进行证券
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
方可作出决议。
(三)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
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
|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
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两款规
定。已按照上述两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
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
币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低于0.5%的关联交
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
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含同一标的或
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两款规
定。已按照上述两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
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
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比例低于0.5%的关联交易,由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
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
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 |
| (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
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四)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
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保;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四)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
行投资的,需经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权
力:
1.签发公司日常管理制度及其他重要
文件;
2.签发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
会推荐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文件;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权
力:
1、签发公司日常管理制度及其他重要
文件;
2、签发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
会推荐其董事会成员的文件;
3、代表公司出席下属公司股东会议,
并行使相应股东表决权等权利、签署相 |
| 3.代表公司出席下属公司股东会议,
并行使相应股东表决权等权利、签署相
应文件;
4.签发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已通过的文
件;
5.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对
外文件、合同、协议等;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应文件;
4、签发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已通过的文
件;
5、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对
外文件、合同、协议等。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
|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
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
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
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以上
审批程序或者权限进行对外担保,对
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追究其
责任。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
| |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 |
| | 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
| |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决定除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
会、董事会审批以外的重大交易事项;
(九)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及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100万元,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
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决定除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
董事会审批以外的重大交易事项;
(九)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及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0万元,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
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 |
|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
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
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
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
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
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 |
| |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 |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
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
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 |
|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
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 |
|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
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
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
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
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 |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9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
|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
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会批准;董
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
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
|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上市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
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
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
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
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
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
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为负。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上市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
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
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
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
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
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
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为负。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 |
| 案。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
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
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
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
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 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
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
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 |
| 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
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
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
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
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
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
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
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
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
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
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
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
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 | 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
经董事会、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
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
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
见。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
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
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
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
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
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
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
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
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意见。
5、董事会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 |
|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
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
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
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
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
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
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
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
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
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
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
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同意。 |
|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
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
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
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电子邮
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
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
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
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 |
|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
间为送达日期。 | 时间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在
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刊登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在符
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刊登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
| |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前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
|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
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
理。 |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刊登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
|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不对本章程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任何修
改。 | |
| 第一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零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 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
|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六)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
易事项。
(七)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
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