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文化(00244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五条公司原则上应当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 过邮件、邮寄、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 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书面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表决方 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置审议,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独立董事 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 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四)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五)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该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及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 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 致时,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提供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所需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九条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均负有保密义 务,非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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