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文化(00244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 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 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 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三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第二、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本条第二款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 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 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 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 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 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 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 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 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 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 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九条 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及 时披露。 第十条 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 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六个月。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 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 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 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 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 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 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 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的,若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 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 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 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 定;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 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 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 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 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 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 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 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 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须履行的审议程序。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 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根据充 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状况不 清、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交易价格未确定等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十二)至第(十六)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标准适 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 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 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 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 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 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 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 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7.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 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 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 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 允性等进行说明;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 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 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 股东做出判断;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及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 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 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 三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 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 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 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五条 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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