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力药业(30018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三)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管理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见附件一); (二)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需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则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 在有关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所处的阶段、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可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订时亦同。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一: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公司简称:佐力药业 公司代码:300181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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