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露的其他信息,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
息。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
他信息,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
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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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
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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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 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
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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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 |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
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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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符合条件媒体,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
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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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
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
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
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
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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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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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
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
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
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
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
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
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
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
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
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
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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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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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据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
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
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
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五条和前款要求,或
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
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
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等情况。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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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
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
| 新增 |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 |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
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
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其他情形。 |
| 新增 |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
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
传闻。 |
| 新增 |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成
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办法》办理,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
|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
关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
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 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深交所备忘录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定期
报告及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编制业绩预告及业绩快
报并披露。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定期报
告及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编
制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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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
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
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
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
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
会的专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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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
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 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
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
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
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
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
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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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和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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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的信 | 第二十八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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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有: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
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发生下列行为所涉及金额达
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应披露的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关联交易:
(1)上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
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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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
务转移的事项。
(七)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达到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
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
者发生大幅变动; |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
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
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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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
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
险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
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
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
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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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
险情况。
(九)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
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
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
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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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
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
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
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
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
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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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上市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
(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
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
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
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办理。
(十三)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事项,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
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交所网站上予以公
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深交
所网站及时更新。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
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十四)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或证券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
事项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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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
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
|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
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
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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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
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
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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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之
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
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
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 | 第三十一条在第三十条规定的时点之
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
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
交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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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
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
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
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
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
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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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按照第二十九条或者
第三十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
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
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
露决议情况;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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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
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
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
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
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
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
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
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
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
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
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
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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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按照第二十九条或者
第三十条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
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
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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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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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
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公告。 |
| 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第
二十八条第(六)、(七)、(八)款所述
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
前述各款的规定。 |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第
二十八条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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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 |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
| | |
| 第三十七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
| | |
|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 |
| | |
| | |
|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 |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
| | |
| 第四十四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与
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
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
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
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 | 第四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
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
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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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
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
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
事会报告。 |
| 第四十五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与
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管理部门负
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
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
工作。 | 第四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
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
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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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通过主板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在第
一时间将临时报告实时披露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确认后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通过主板上市公司
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在第一时
间将临时报告实时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
体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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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公司实施现金选择权的,可
以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并在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确有必要申请停牌
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
定,向深交所申请停牌。
公司应当审慎申请停牌,明确停牌事
由,合理确定停牌时间,尽可能缩短停牌时
长,并及时申请复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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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检查信息披露文
件是否已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时披
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在确认临时报告已经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站披露后,应当将有关公告在公司网站 |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检查信息披露文件
是否已经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及时
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在确认信息披露文件已经在深交所网站
和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后,应当将有关公告在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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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登载。
公司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传
播公告信息,但以其他方式传播公告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 司网站上登载。
公司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传播
公告信息,但以其他方式传播公告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深交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 |
| | |
| 第五十三条……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
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
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
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
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
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 第五十一条……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
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
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
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
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
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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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重大信息的报告与流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 | 第五十四条重大信息的报告与流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
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
| | |
| 第五十九条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
件,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记
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五十七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证券事务
管理部门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 | |
| 第六十三条公司的涉密财务信息,应
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
披露。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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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
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
| | |
| 第六十五条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
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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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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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六十二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
| 第六十六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
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
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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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
(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评估事务所等)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
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
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
幕交易。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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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
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
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
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
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漏、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
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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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 | 第六十三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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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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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
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
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
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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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当做好重要新产品
研发的信息保密工作,应当分阶段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新产品研发的完整
具体情况。
新产品研发的完整具体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新产品研发的完整环节及预计周期、目
前所处的环节及尚需完成的环节,后续研发
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及预计投产时间,新产品
上市前所需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或者取得相
关部门批文的情况,对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影
响情况。
公司应当同时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
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研发失败的风
险、新产品无法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或者取得
相关部门批文的风险、新产品市场环境发生
变化的风险等。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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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
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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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
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
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
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 第六十六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
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
间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同时采取其他
必要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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