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奥电子(002935):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9:10:48 中财网
原标题:天奥电子: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35 证券简称:天奥电子 公告编号:2025-033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露的其他信息,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 息。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 他信息,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 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 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 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 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符合条件媒体,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 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删除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 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 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 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 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删除
  
  
  
  
  
  
  
  
  
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新增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 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 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 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 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 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 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 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 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 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 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删除
  
  
  
  
  
  
  
  
  
  
  
  
  
  
月。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据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 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 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 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五条和前款要求,或 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 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 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等情况。删除
  
  
  
  
  
  
  
  
  
  
  
  
  
  
  
  
新增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 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新增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 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 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其他情形。
新增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 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 传闻。
新增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成 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办法》办理,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 关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 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深交所备忘录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定期 报告及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编制业绩预告及业绩快 报并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定期报 告及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编 制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 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 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 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 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 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 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 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 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 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 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 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和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删除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的信第二十八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
  
息有: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 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发生下列行为所涉及金额达 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应披露的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关联交易: (1)上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 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 务转移的事项。 (七)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达到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 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 者发生大幅变动;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 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 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 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 险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 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 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 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 险情况。 (九)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 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 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 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 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 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 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 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 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十一)上市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 (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 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 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 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办理。 (十三)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事项,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 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交所网站上予以公 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深交 所网站及时更新。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 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十四)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或证券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 事项或情形。 
  
  
  
  
  
  
  
  
  
  
  
  
  
  
  
  
  
  
  
  
  
  
  
新增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 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 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 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 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 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条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之 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 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 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第三十一条在第三十条规定的时点之 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 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 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 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 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 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 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 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删除
  
  
  
  
  
  
  
第三十二条公司按照第二十九条或者 第三十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 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 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 露决议情况;删除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 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 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 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 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 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 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 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 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 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 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 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按照第二十九条或者 第三十条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 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 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新增第三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 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公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第 二十八条第(六)、(七)、(八)款所述 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 前述各款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第 二十八条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七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 ……
第四十一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与 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 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 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 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第四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 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 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 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 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 事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与 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管理部门负 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 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 工作。第四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 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 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 作。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通过主板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在第 一时间将临时报告实时披露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确认后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对外披露。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通过主板上市公司 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在第一时 间将临时报告实时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 体对外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实施现金选择权的,可 以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并在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确有必要申请停牌 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 定,向深交所申请停牌。 公司应当审慎申请停牌,明确停牌事 由,合理确定停牌时间,尽可能缩短停牌时 长,并及时申请复牌。删除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检查信息披露文 件是否已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时披 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在确认临时报告已经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站披露后,应当将有关公告在公司网站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检查信息披露文件 是否已经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及时 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在确认信息披露文件已经在深交所网站 和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后,应当将有关公告在公
  
  
  
  
上登载。 公司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传 播公告信息,但以其他方式传播公告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司网站上登载。 公司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传播 公告信息,但以其他方式传播公告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深交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
  
第五十三条……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 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 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 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 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 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第五十一条……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 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 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 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 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 其他形式。
  
  
第五十六条重大信息的报告与流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重大信息的报告与流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 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第五十九条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 件,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记 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五十七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证券事务 管理部门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第六十三条公司的涉密财务信息,应 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 披露。删除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 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 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删除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新增第六十二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第六十六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 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 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删除
  
  
  
  
  
第六十七条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 (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评估事务所等)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 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 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 幕交易。删除
  
  
  
  
  
  
  
第六十八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 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 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 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 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漏、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 告。删除
  
  
  
  
  
  
  
  
  
  
  
  
  
第六十九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第六十三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
  
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条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 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 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 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删除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当做好重要新产品 研发的信息保密工作,应当分阶段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新产品研发的完整 具体情况。 新产品研发的完整具体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新产品研发的完整环节及预计周期、目 前所处的环节及尚需完成的环节,后续研发 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及预计投产时间,新产品 上市前所需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或者取得相 关部门批文的情况,对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影 响情况。 公司应当同时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 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研发失败的风 险、新产品无法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或者取得 相关部门批文的风险、新产品市场环境发生 变化的风险等。删除
  
  
  
  
  
  
  
  
  
  
  
  
  
  
  
  
第七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 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删除
  
  
  
第七十四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 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 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 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第六十六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 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 间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同时采取其他 必要的措施。
  
  
  
  
  
特此公告。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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