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洛华(00079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在六十日内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据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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