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数控(301200):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0:05:57 中财网
原标题:大族数控: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管理、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以及通过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须秉持系统思维、拆解因子、循序推进的原则,系统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关键要素。

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性、高效性与可行性;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

(三)合规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基础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市值管理的工作应是持续的、常态化的行为。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组织执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参与公司市值管理战略规划和对落实市值战略进行监督。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通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在《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公司应当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划和储备。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优先注销,并可以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将回购股份用于其他用途。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 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方法与计划
第十条 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提升。

公司应积极配合产业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获取关键技术和市场,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第十一条 必要时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质量和资源有效配置的提升。

公司应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提升公司竞争力,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地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

第十二条 积极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大规模投资的资金需求。结合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定向增发、公开增发等股权融资相关工作。

第二节 权益管理
第十三条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实现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

第十四条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股东增持、高管增持。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每年最低的分红比例,积极实施分红并适当提升分红次数和比例。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第三节 日常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所必要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梳理舆情信息。适时开展舆情管理培训,了解当下上市公司媒体生态,增强相关人员的舆情应对能力。

第十八条 拓展与维护媒体,包含但不限于法定披露媒体、财经类、市场类媒体等,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保障财经媒体渠道的畅通,引导媒体的报道。

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第四节 内部考核评价与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市值监测小组,应定期监测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上述指标及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预警,设定合理的预警情形,一旦触发预警,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一)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二)公司应发布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观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市场机会等,以及任何可能对股价产生正面影响的积极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高管增持股份的措施,以支撑股价;
(五)如情况严重,可考虑临时停牌,以防止恐慌性抛售。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一)连续 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之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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