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数控(30120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股东权益,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原则: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流程和相关配套措施; (二)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提议启动、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四)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五)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六)在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七)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作;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九)办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十)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 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的职责: (一)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近年来企业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情况; (二)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业务选聘文件; (三)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 计工作条件;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一)按照公司要求如实提供能够证明本单位资质情况的资料证件,如上年度财务决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注册会计师人员证明 等; (二)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事项,按期完成审计工作。 第三章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 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选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 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 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 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审计机构进行续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 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 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 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 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一)审计委员会; (二)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计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 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 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 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 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 料一并归档保存,相关选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至少10年。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需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原则上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 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 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 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完成审计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六章 监督与惩处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审计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的内容: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 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 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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