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TIBETTOURISMCO.,LTD.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XIZANGTOURISM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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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 3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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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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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5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
| | | |
| | | |
| 6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 | | |
| 7 | 第二十条经批准增加资本,现公司股份总数为
226,965,517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经批准增加资本,现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226,965,517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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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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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9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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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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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1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自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须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自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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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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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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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在职位
及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在职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后半年内均不得转让所持公
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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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5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属于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例外情形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
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属于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例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
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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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
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
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
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
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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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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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
规定的其他权利。 |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18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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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消。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消。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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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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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21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
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
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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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法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4)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5)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6)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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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7)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8)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23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相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会表
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相关决
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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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关决议事项。 | |
| 24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以上通过。
本条前款第(一)至第(六)项以外的对外担保
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
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未履行上述审议程序或超出相
应权限范围的,应及时终止,并根据对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为关
联方担保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上回避表决。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
过。
本条前款第(一)至第(六)项以外的对外担保
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
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未履行上述审议程序或超出相
应权限范围的,应及时终止,并根据对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为关
联方担保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
回避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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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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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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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
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
定以及本章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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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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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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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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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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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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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权名册。 | 第五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权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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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相关股东
在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3%。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和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和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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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议。 |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33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侯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侯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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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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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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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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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37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 | | |
| 38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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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9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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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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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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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43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 | |
| 44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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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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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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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 第七十九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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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
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
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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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
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监
事也可就关联股东提出回避表决的要求。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 第八十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也可就关
联股东提出回避表决的要求。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
十八条)规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
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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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
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 第八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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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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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51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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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52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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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53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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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54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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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
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利益出
发,对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判
断、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
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
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利益出
发,对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判
断、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
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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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
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
司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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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
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
| | | |
| 58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59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
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
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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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
立董事。 | 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
立董事。 |
| 60 | 第一百零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直系亲
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的情
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
提出异议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零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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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3名;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 62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63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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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64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
| | | |
| 65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66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 |
| 67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 | |
| 68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八条(四)(五)(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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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
| 70 | 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71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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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 |
| 73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 74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75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76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 | | |
| | | |
| 77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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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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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79 | 第一百四十一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
有关规定拟定,并在征询监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 第一百四十一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
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
做好会议记录。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
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公司当年盈利但
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
见。 |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做好
会议记录。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
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公司当年盈利但
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
见。 |
| 80 |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 利润分配原则
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公
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原则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实施年度利润分
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同时现金
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
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可分配利
润时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
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3)合并报
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60%(含
60%);(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
的利润余额为负数;(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
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6)公司在可预见的
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
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
投资需要。 |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 利润分配原则
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公
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原则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实施年度利润分
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年
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同时现金能
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可分配利润
时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
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3)合并报表
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60%(含6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
余额为负数;(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
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金分红
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
要。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3.现金分红的比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
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
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
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
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
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但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
1.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主管机关发布
新的规范性文件;
2.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3.为了维护股东资产收益权利的需要。
公司在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董事会
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预案,由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监事会发表审核
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提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四)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与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在结合公司具体经营状况、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充分考虑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意愿、独立
董事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 | 3.现金分红的比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
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
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
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
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
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
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但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
1.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主管机关发布新
的规范性文件;
2.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3.为了维护股东资产收益权利的需要。
公司在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董事会
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预案,由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提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与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在结合公司具体经营状况、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充分考虑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意愿、独立
董事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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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 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
策和讨论过程中,应当采取专题讨论、公开征询
意见等可行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
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
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六) 为保证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在公司控
股子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和满足控股子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控股子公
司可以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将对利润分配方
案投赞成票。 |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五) 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
和讨论过程中,应当采取专题讨论、公开征询意
见等可行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
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
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六) 为保证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在公司控
股子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和满足控股子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控股子公
司可以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将对利润分配方
案投赞成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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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 | | |
| | | |
| | | |
| 82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
| | | |
| | | |
| | | |
| 83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股东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 | | |
| | | |
| | | |
| 84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发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均可以本章程上述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
行。 |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发出。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均可以本
章程上述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 | | |
| | | |
| 85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
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
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 86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
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提保。公司不能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
自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提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
| 88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89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修订后删除后续文字) |
| | | |
| 90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消。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消。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 | | |
| | | |
| 91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有本章节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存续。
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有本章节第一百七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存续。
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 | | |
| | | |
| 92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
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 第一百六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 第一百六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 |
| 94 | 第一百六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内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六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内在指定报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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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第一百六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六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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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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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第一百六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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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第一百七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七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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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99 | 第一百八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一百八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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