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原股份(838837):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0:25:39 中财网
原标题:华原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8837 证券简称:华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7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08《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当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章程》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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