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原股份(83883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0:25:41 中财网
原标题:华原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8837 证券简称:华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1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2《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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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及提供公司有关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决议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运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和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利用相关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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