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最新规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依法行使公司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予以废止,同时对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鉴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不再逐项列示。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如下展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
| | 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 |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九条新增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
|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
| |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侵
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
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
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
偿。 |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含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
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四条 | 第五十条新增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
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四十六条
(一)董事人数不足9人时 | 第五十二条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 新增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
|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并作出决议。 |
| 新增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新增 | 第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第七十八条 | 第八十四条新增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一条 | 第八十七条新增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
| |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新增 | 第一百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八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第一百〇五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 第九十九条 | 第一百〇六条新增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
| |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不得由以
下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不得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列
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担任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
| |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
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
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
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二)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六)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一百二 |
| | 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并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
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第一百三十八条新增
如遇紧急事项,在全体董事均能参
加会议的前提下,可以在紧急事项发生
后的最短时间内通知全体董事并召集会
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
| |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规
划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
|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
| |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七十条 | 第一百七十一条新增
(十)公司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
在子公司内部推动利润分配,如作出股
东决定、行使股东提案、表决、提出分
红建议等权利,以确保公司合并报表未
分配利润为正时,公司报表有足额未分
配利润和现金流用于公司自身股利分
配。
(十一)子公司分红政策:
1、子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
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
可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2、公司为保证能够严格执行上述分红条
款,将要求全资子公司相应修订公司章
程分红条款;
3、对公司控股企业,将通过在该企业股
东会、董事会内设决策机构行使提案权
及表决权等,决定其利润分配方案; |
| | 4、对于公司参股企业,应在每年年度董
事会及股东会召开前向参股企业提出分
红建议。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 |
| |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
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第二百〇一条新增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拟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表: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除上述主要修订内容外,其他非重要实质性修订内容不再作一一对比。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