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监管办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
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监管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
| 新增 |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1月5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10,120,000股,于2023 |
| | 年2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上市。 |
|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220,500元。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708,700元。 |
|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
|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发展医药中
间体事业,努力成为全球领先的医药中
间体生产、销售企业,为国家提供利税,
为股东创造投资效益。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医药
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为客户提供诚信优
秀的产品服务和高品质的产品,为人类
健康服务,而实现自身企业价值和社会
价值。 |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原料药及医
药中间体研发、生产、销售;经营本企
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和经
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
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业务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
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和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
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
止进出口业务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
司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
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
中登记存管。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1,200万股,由全体发起人以净资产折
股认购,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1,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由全体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认购,各发
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
| 第十八条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56,220,500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8,708,700股,全部为普通股。 |
| 第十九条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
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删除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
|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
以以下方式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回要约;
(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三)协议转让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可的其他
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公司股份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东
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股东(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
| 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
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
际支配公司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
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
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
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应当明确
并披露未来 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
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三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 第三十三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
|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设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
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设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
|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
变更。 |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
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
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股东
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如股东提
供的有关材料不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
公司有权拒绝股东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
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
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登记机
构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
| |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数额、出资方式
和出资时间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
|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按本章程规定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删除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北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
| |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
| |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重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议本章程规定的需要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独立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独立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亏损弥补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议本章程规定的需要由
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积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规定的需要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需要由股东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
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
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
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除上述规定外,公司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
项的规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
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依据内部管
理制度给予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
应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
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
|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
上款规定。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
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
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
予相应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
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除本章程另外规定的提供
担保等事项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 第五十条除本章程另外规定的提供担
保等事项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由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
|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
购买银行理财产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 |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 |
| 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个月之内举行。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个月之内举行。 |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
| 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
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
开日期的至少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
并说明具体原因。 | 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
的会议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
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
的至少2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
具体原因。 |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
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需经过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原因。 |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
|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若
有关部门规定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公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 司应当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若有关部门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有关部
门提交证明材料。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选代表主持。 |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10%。 |
| 第五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
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
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临时报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
|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场所惩戒。
除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场所惩戒。
除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
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
并详细说明原因。 | 第六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
或者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
说明原因。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 第六十七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应当向公 | 第六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
| 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意思表决。 |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的,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委托书应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意思表决。 |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或者其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或其他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
定代表人、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代表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
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
| 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如没有注明,则视为代理人有权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如没有注明,则视为代理人有权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代表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 | 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七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
|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 |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
效。 |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第七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
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
|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若有必要,召集人
应当履行相应报告或备案义务。 |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
| 第八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具有同等效
力。 | 删除 |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变更公司形式;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变更公司形式;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 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
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
工商登记为准; |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在
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工
商登记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 |
|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
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
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 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
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通知中
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
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
|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八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 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
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
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候选人
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提名股东可直接 |
|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
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
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二)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
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提名股东可直
接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名单,由
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监事
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名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
向股东大会提交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名单;提名股东可直接向监事会提
交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名单,由监
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 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名单,由董
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
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提名人
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
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性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
明。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
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 |
| 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
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
资格证明。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
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 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
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
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
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
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
投给数位候选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
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有效投票权
总数;
(三)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董事
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
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
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
产生当选的董事。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半数。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本章程
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 |
| | 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
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
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度外,股东大会
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
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度外,股东会应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
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 新增 | 第九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 第九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
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独立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 第九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
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
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独立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
|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
|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九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
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送、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第一百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
任。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送、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的;
(七)被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
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北交所、全国股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
| 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1个月内离职。 |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公司现任董事发生上
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人数的1/2。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人数的1/2。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
| |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
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
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
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 |
| 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
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
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
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
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
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
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
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会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收到
书面辞职报告两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但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
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
|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上述
情形发生后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辞职的,公
司应当在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后三个
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
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上述情形
发生后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并于其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继续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
| |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立3名独立
董事,其中 1 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
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最新《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制定《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的选任、履
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
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 删除 |
| 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时向独立
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
地考察。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
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不得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
权。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
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
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
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 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对
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董事会
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
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需要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 |
| 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独立聘请外
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和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
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
集),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时出席
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
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
露,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是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
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在北交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
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独立董
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 |
| 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章关于董事义务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总裁)
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
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任届期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挂牌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公司与关联人(除控股子公司外) |
|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公司与关联人(除控股子公司外)
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
(十)审议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
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公司银行借款或其他融资事
项;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除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 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
(九)审议除应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对
外担保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公司银行借款或其他融资事
项;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除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万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 |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万元。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
| 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未达到
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达到
或超过下列标准的,董事会在审议通过
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具体如下:
(一)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未达到
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达到
或超过下列标准的,董事会在审议通过
后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
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用本款的规定。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
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用本款的规定。 |
|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
月内累计计算。
(二)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规定的股
东大会权限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
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达到下列标准的
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2%以上的关联交
易;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30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以上的
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并
按照北交所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
月内累计计算。
(二)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规定的股
东会权限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
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达到下列标准的
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2%以上的关联交
易;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30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以上的
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
照北交所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会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会 |
|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
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
(三)签署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合
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人选;
(六)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
的董事人选;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
(三)签署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合
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人选;
(六)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
的董事人选;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
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
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
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
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足够的决策材料。 |
| 第一百三十四条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或者
独立董事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提
议的,或者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
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
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当妥善保
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当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的董事
会会议规定事项由股东大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董事
会会议规定事项由股东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立3名独
立董事,其中1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
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
| |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
| |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包括
但不限于: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
| |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十)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施;
(十一)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之间的沟通;
(十二)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十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
| |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
| | 均由3名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均过半
数。前述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战略委员会职责权限
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
召开会议,形成意见;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召开会议,形成意见;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召开会议,形成意见;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
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
|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的核
查、违反本条规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或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比照本章程董事相关规定执行。 |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的核
查、违反本条规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或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比照本章程董事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如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未
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
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规定情形,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如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其中董事会秘书辞
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
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
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规定情形,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
| |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第一百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每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
大会决定,但是,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
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
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
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 删除 |
|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
的规定比照董事辞职的规定执行。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
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
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上述情形
发生后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 |
|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
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得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 |
|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通
知全体监事,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最迟
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以书面、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相应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
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
| | 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足正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
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
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
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
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
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
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如必要
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
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积极、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足正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
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
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
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
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
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
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如必要
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
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 |
| 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
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
过5,000 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因特殊情
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 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
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
过5,000 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因特殊情
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
| 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处
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股票
股利分配,如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在
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 | 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处
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股票
股利分配,如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在
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并通过多种渠道充 |
| 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
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
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公司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并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
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
项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 | 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
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
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事项。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八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通知采取书面形式,以下
列形式送达: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传真、电子邮件、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 电话等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短信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
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二百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
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
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
| |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30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
| |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有前条第(一)、(六)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前条第(一)、
(二)、(六)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
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
|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二百一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七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
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
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与协商。 | 第二百一十五条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
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
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与协商。 |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
临时公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披
露;
(二)股东大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
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
临时公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披
露;
(二)股东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
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
| 第十三章((股份减持与管理 | 删除 |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
章》等党内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 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
党组织中的贯彻执行;
(二) 支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研究布置公司党建工作,加强党组
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员在公司生产经
营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公司企
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公司党内
外同志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努力奋斗;
(四)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 支持职
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五) 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支部决定的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
章》等党内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 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
党组织中的贯彻执行;
(二) 支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研究布置公司党建工作,加强党组
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员在公司生产经
营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公司企
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公司党内
外同志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努力奋斗;
(四)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 支持职
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五) 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支部决定的 |
| 事项。 | 事项。 |
|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 | 第二百二十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
董事会。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
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
董事会。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住所地
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百五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