峆一药业(430478):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430478 证券简称:峆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5-092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4: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投票权的计算方法: 1.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当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董事候选人。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投票规则 1.会务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3.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三)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的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独立董事的选举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采用的投票制度; (二)当选董事得票的绝对数; (三)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告知全体股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