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空调(600202):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记录信息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知情人范围等事项,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员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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