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集团(002906):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1:41:05 中财网
原标题:华阳集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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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
(二)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 由提名委员会两名(含)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通讯会议形式。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5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召开的方式;
(四) 会议事由和议题;
(五)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 相关会议资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独立董事委员需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务。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会议的规定人数及出席情况;
(四)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委员对会议议题的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八)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委员回避后,剩余人数不足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应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届时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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