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晓科技(300487):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充分考虑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诚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专职在公司工作,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三章总经理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对外交易事项,除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外,董事长可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对外签署相关合同。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代为行使上述职权,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按各自的分工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以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 总经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管理事项及要求 第十六条 投资管理 (一)公司不能以年度预算替代项目投资审批,投资事项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实行一事一议原则。 (二)组织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投资前必须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方案、投资价值、市场前景、竞争情况、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三)组织进行项目立项。公司组织人员会同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同时将项目计划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等书面文件报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立项。 (四)组织实施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 (五)组织进行项目跟踪、定期报告。在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应就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定期向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报告,并按决策权限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如发现项目决策有重大失误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失败,总经理应责成相关负责人根据决策权限按决策程序,对投资决策及时修订、变更或终止实施。 项目完成后,总经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验收或审计并根据需求报送董事会。 第十七条 人事管理 (一)由总经理提名拟任免的管理人员; (二)公司人事部门对拟任免的管理人员(不包括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对其素质、能力等进行综合测评,如实作出评价报告; (三)总经理办公会对评价报告进行讨论,各成员须对评价报告发表明确意见,将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作出是否任免决议; (四)总经理根据相关程序签发任免文件。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 (一)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并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时应征询专业人员的意见; (三)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批准上述办法和细则,必要时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与总经理一起对企业的财务安全运行负责。 第十九条 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一)公司各部门在分工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并向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报告。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二)公司各部门在分工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报请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 (一)除上述规定外,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及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参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决策和组织实施;(二)董事会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总经理应遵照该意见进行改善和执行; (三)总经理对上述事项的执行情况需向董事会作出报告的,应按照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讨论公司有关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单位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议题的需要,总经理可以指定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也可以指定或委托副总经理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由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会议情况和决定事项。如因泄密给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公司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至少 10年。 第六章 总经理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工作,对必须及时处理的重大事项,可随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一)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授权事项执行情况; (四)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五)公司资金运用情况; (六)公司盈亏情况; (七)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八)公司投资、担保、借贷情况; (九)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报告工作的方式为提交总经理工作报告,总经理应保证工作报告的真实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