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300931):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重大事项通报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是指《通用电梯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所列、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事项通报是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六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公司股票成交价或交易量发生异常波动时; (30)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 (31)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重大事项通报程序 第七条重大事项通报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发生第六条规定事项的第一时间内,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并抄送证券部; (2)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定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尽快拟订或审核信息披露文稿,并上报总经理阅签; (3)证券部须在第六条规定事项发生二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公告,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重大事项通报的职责划分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重大事项通报事务,汇集公司重大事项并报告董事会,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2)承担重大事项的保密义务,当重大事项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1)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2)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事项通报、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的职责: (1)发生重大事项后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及抄送董事会办公室,保证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2)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的职责: (1)及时审核、阅签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及信息披露文稿,保证公司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由于有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重大事项没能及时通报,给公司造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的修订而需修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改本制度相关内容,公司应按照修改后的内容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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