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中介机构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回答问题。涉及商业秘密、内幕信息方面的问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新《公司法》”)正式生效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于2025年3月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包括《
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要求,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等。具体修订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依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变更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详情请见附件《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第五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总体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包括现任董事、监事的连选),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业务合并、整合或兼并、其他
业务联合,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公
司全部或实质上所有资产,以及公司的任何
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或清算作
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 第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总体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一)选举和更换有关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包括现任董事、监事的连选),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三)(二)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三)审议和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四)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七)(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六)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七)对公司业务合并、整合或兼并、其他业务联
合,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公司全部或实质上所有
资产,以及公司的任何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或清算作出决议;
(十)(八)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九)审议和批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批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六条修订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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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十一)审议和批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并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十一)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十五)审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公司股票挂牌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不
允许股东会向董事会授权的职权之外,其他股东会职权可
以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代为行使。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注释:
…..
2.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 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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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二条修订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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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十七条
下列主体可以提出议案:
(一)董事会;
(二)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
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
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 第十七条
下列主体可以提出议案:
(一)董事会;
(二)审计委员会;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
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31%。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九条修订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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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作出决议。 | | 议。” |
| 第二十条
通知中应具体说明: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五)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第二十条
通知中应具体说明: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五)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
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一条修订
该条已删去部分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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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指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或股东会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点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条修订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具体地点】。 |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
注释: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
司章程可以规定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其他明确地点。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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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六条修订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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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
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
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
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
提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分别对列入股
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
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
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
作出提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七条修订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删去了《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3修订)》第六十三条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八条修订
该条已删去部分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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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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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九条修订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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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执行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
的,可通知其他议题相关人员(包括中介机
构人员)列席相关议题。 |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执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召集人认为必要
的,可通知其他议题相关人员(包括中介机构人员)列席
相关议题。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一条修订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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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
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 1、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二条
修订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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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人监事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已将“半数以上”的
表述调整为“过半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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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大会就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情
况、薪酬情况做出专项报告。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 |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会就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评价情况、薪酬情况做出专项报
告。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年度股东大会 |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六条修订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就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
专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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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年度股东大会做出专项说明。 | 做出专项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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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二条修订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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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
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非由职 | 第四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1%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股东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五条修订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
公司 1%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
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
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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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
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且不得多于拟选任的人数。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1/2
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
的1/3。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的情况为:(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
司章程》规定。 | 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且不得多于拟选任的人数。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
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的情况为:(一)公司选举 2名以上独立董
事的;(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公司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
定。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3.5.8条修订
“上市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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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八条修
订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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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二条修订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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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执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执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七条修订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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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八条修订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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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六条修订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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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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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内容修订外,本次《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还进行了如下调整: 1、本次修订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表述,将原《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
“新《公司法》”)正式生效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于2025年3月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包括《
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依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详情请见附件。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第四条
董事会由13至1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 第四条
董事会由13至15名12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应当包括
至少1名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的其他职工民主管理组织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履行本公
司董事一般职责外,还履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特别职责。 |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修订: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
事,应当包括至少 1名职工代表董
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其他职工民主管
理组织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
代表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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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职工代表董事特别职责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审议、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代表职工在会上充分
发表意见;
(二)董事会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续约、
解聘、薪酬等情况时,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评议情况并发表意见; | 根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指
引》第十四条修订:
“职工代表董事特别职责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审议、研究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代
表职工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二)董事会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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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 (三)每年至少一次在董事会会议上提请审议
公司劳动关系议案,或就劳动关系和职工利益
事项进行专题报告;
(四)审议董事会议案时,发现可能损害职工
利益的内容,或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
集体协商协议规定相悖的情况,应提出暂缓审
议的建议,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后提出修
改建议;
(五)列席与职责相关会议时,就公司劳动关
系和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发表意见。 | 的续约、解聘、薪酬等情况时,反映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情况并发表意
见;
(三)每年至少一次在董事会会议上
提请审议公司劳动关系议案,或就劳
动关系和职工利益事项进行专题报
告;
(四)审议董事会议案时,发现可能
损害职工利益的内容,或与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决定和集体协商协议规定
相悖的情况,应提出暂缓审议的建
议,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后提出
修改建议;
(五)列席与职责相关会议时,就公
司劳动关系和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发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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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
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且不
得多于拟选任的人数。 | 第六条
董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3%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
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且不得多于拟
选任的人数。
…… |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
百一十六条、一百一十六七修订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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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
董事可以由执行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执行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职
务,不得与公司及公司股东存在可能妨
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公司任免董事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董事可以由执行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执行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
得与公司及公司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 |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及公司股东存
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
“……
董事可以由执行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执行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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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不设副董事长。公
司董事长原则上为执行董事。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但
《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人,不可以设副董事长1到
2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具体工作职责
由董事会确定。公司董事长原则上为执行董
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
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章程一百
三十二条修订
公司章程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可以设副董
事长1到2 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董事会确定。
公司董事长原则上为执行董事。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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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但《公司章程》另有约
定除外。 | 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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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审计委员会应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
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审计委员会主任
兼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
会指定,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由 4至 5名董事组
成,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
(或由董事会指定的代行董事长职权的
人员)担任,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人
选及变更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 | 第八条
……
审计委员会应由 54名 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
计工作5年以上。审计委员会主任兼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指定,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
……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由4名至5名董事组成,战
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由董事会指定
的代行董事长职权的人员)担任,战略与发展委
员会委员人选及变更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
定。 |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修订
“……
审计委员会应由 5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至少应有 1名
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 5年以上。审
计委员会主任兼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由董事会指定,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条修订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由 4名董事组
成,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
(或由董事会指定的代行董事长职权
的人员)担任,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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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 | 员人选及变更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决定。” |
| 第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
下列职权:
……
(十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总裁
和董事会秘书及其考核与报酬事项,并
根据执行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副执行总裁、财务总监、合规总监、稽
核总监、风险总监、首席和资深层级人
员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考核与报酬
事项,审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
度,明确对失职和不当履职行为追究责
任的具体方式,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
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说明;
……
(二十九) 持续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审核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执行情
况,检查和评估公司重大决策的合规性
和有效性;
(三十) 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
职权:
……
(十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总裁和董事
会秘书及其考核与报酬事项,并根据执行总裁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执行总裁、稽核总
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稽核总监、风险总
监、首席和资深层级人员等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考核与报
酬事项,审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明确
对失职和不当履职行为追究责任的具体方式,就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
情况、薪酬情况向股东会作出专项说明;
……
(三十) 决定公司的诚信从业管理目标,负
责落实诚信从业管理的有效性,其中董事长是
落实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三十一)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修订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
职权:
……
(十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总裁和
董事会秘书及其考核与报酬事项,并
根据执行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副执行总裁、稽核总监等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考核与报酬事项,审批高级
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明确对失职
和不当履职行为追究责任的具体方
式,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向
股东会作出专项说明;
……
(三十) 决定公司的诚信从业管理目
标,负责落实诚信从业管理的有效
性,其中董事长是落实诚信从业管理
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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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 | | (三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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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
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
十条修订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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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
主持。 |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
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召集并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修订
“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可以设副董
事长 1到 2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董事会确定。
公司董事长原则上为执行董事。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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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 的,由过半数的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和主持。 | 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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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
的,应当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会审议。 | 第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修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关联交
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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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就相关专业领域
的议案在议案讨论前发表意见。独立董 |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就相关专业领域的议案在
议案讨论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可能损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025修正)》第十八条修订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事应当对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重大关联交
易、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益的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 ……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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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适用法律、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当
要求公司立即停止执行相关决议。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执行。 |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 违反适用法律、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要
求董事会纠正,公司立即停止执行相关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执行。 |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5修
订)第三十九条修订
“证券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纠正,经
理层应当拒绝执行。”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修订
“董事会决议违反适用法律、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或本章程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要求董事会纠正,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拒绝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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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后根据会议录音及会
议记录形成董事会决议跟进事项和具体
执行人(部门),发送给董事长及相关
执行人,定期跟踪执行情况。
执行总裁应就跟进事项具体落实情况在 |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后根据会议录音
及会议记录形成董事会决议跟进事项和具体执行
人(部门),发送给董事长及相关执行人,定期
跟踪执行情况。
执行总裁应就跟进事项具体落实情况在下一次现
场董事会会议上作出报告。 | 相关法规无强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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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下一次现场董事会会议上作出报告。 | |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还进行了如下调整: 1、本次修订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表述,将《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股(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