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拓生物(300858):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2:41:27 中财网
原标题:科拓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
1、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5、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3、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确认后,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有关部门收到下列文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董事会通报,并依法定程序对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一)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决定性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三条半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四条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及第三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第46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格式》以及有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应当于原定召开日2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公司在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在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三十一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交易;
2、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二)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7、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十三)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四)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十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九)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二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二十七)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十九)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三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六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三十二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二条规定。

已按照前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四十四条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事件及收到的相关文件向董事会通报: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闻采访,要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婉言谢绝。

第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九条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六十条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媒体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均不得通过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六十三条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六十四条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部设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七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与投资者互动交流。确保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承办和落实。非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组织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十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七十一条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需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内控制度,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等。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五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牤牛河路31号院1号-2
邮编:101407
电话:010-69667389
传真:010-69667381
邮箱:[email protected]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包括:
1、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2、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3、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办理;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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