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00094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新乡化纤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鹭集团”)签订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5年8月19日,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白鹭集团在河南省新乡市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公司租赁白鹭集团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厂区内的房产、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构筑物租赁金额总计每年5,772,631.00元;土地使用权租赁金额总计每年1,060,335.10元人民币。 白鹭集团为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因此本次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邵长金先生、王中军先生回避表决,同时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单位:万元
白鹭集团为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良好,能够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存在无法正常履约的风险。上述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白鹭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租赁房产、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房产系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北全字0003号等房产建筑面积共计73,968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仓库面积为20,345平方米,生产用房面积为53,623平方米;构筑物为二硫化碳精品库池1座、深井7座及其它构筑物若干;土地使用权位于106,033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白鹭集团公司厂区内,土地的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租赁期限 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有效期均为三年,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3、租金 (1)房屋、构筑物每年租赁金额总计5,772,631.00元(含税),租金须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由公司向白鹭集团支付上一季度的租金。 (2)土地使用权每年租赁金额总计1,060,335.10元(含税),租金须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由公司向白鹭集团支付上一季度的租金。 4、协议的生效 双方签署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租赁价格参照白鹭集团房地产平均租金水平和市场价格水平。本次交易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因历史原因,公司在新乡市凤泉区生产基地的部分房产、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是向白鹭集团租赁的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在上一期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到期后,公司继续与白鹭集团签署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是基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2025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2025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729.37万元,主要为担保费用、租赁费用。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制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协议。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该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平安证券对新乡化纤与白鹭集团签订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议案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协 杨惠元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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