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钨新能(688778):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管理与相关信息披露,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审计机构,促进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特指为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分子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包括为本公司提供专项审计服务,此类选聘根据业务需要按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各分子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由公司本部统一或与分子公司联合进行选聘。 3 职责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承担如下职责:3.1财务中心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3.1.1拟定年度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 3.1.2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3.1.3组织和协调年度审计工作; 3.1.4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 3.1.5收集整理对审计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 3.1.6组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拟定选聘评价标准; 3.1.7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议案; 3.1.8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等。 3.2董秘办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3.3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审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议案。 3.4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3.4.1根据董事会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3.4.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4.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3.4.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3.4.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3.4.6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3.4.7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3.5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建议,并提请股东会审批。 3.6股东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 4 选聘要求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具备下列条件:4.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执业资质和能力为本公司提供相关服务;4.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4.3熟悉国家有关财税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4具有完成各类型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员配备、技术咨询和质控控制流程;4.5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没有因审计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在承担的审计项目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情形;4.6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和国家信息安全; 4.7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4.7.1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4.7.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4.7.3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4.7.4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4.7.5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若公司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上述情形,公司在提交董事会相关议案中对该等情形进行评估与专项说明。 4.8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4.9若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若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4.10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随着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条件。 4.11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5 选聘程序与方式 5.1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如下: 5.1.1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工作; 5.1.2公司制定选聘文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5.1.3公司组织开展选聘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5.1.4董事会对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5.1.5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等业务。 5.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参照公司相关制度,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5.3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5.4公司每次选聘有效年限为4年。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在公司每次选聘有效年限内,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5.5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5.6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6 选聘评价标准 6.1公司在选聘文件中制定明细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对质量管理水平的评价,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6.3审计费用报价,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x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6.4公司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6.5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6.6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7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7.1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7.2若选聘有效年限内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被立案调查、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被暂停执业、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公司可以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7.3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8 相关信息披露 8.1公司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8.2公司每年应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同时,公司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8.3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9 附则 9.1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9.2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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