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领股份(00266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5年8月2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5年8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609号湘南高新园标准厂房项目集中生产配套综合楼601-6666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谌俊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156,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02%。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521,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54%。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9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35,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9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35,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0.67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9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35,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04,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52%;反对3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4%;161,600 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8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05%;反对3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692%;弃权1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3%。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03,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16%;反对3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5%;弃权1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8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771%;反对3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23.9303 161,800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03,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07%;反对3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5%;162,400 25,80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8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66.1588 391,100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120%;弃权1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泰山、李赞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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