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事项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5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70,000股,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72,779,679股减少至272,709,679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72,779,679元减少至272,709,679元。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对照如下: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第一条为维护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
……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270.9679
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277.9679
万元。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一元。 |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7,270.9679万
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7,270.9679万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7,277.9679万
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7,277.9679万股。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 ,及时掌握
公司的股权结构。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说明查
阅信息/资料用途,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
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
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 第四十一条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规
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
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
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
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
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
员。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审议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类别
的证券作出决议方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审议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类别
的证券作出决议方案;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 第四十八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批。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
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
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给公司及股
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七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
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
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
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
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给公
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五十一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相
应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给公司及股
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 第五十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
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提供财务资
助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给公
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该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
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
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
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本章程第八十七条第三款情形的,
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
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
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
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
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
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
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
见;
(六)存在本章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情形的,
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
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
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
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
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
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第六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
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非职工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董事外,每位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七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 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或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交易所相关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规定、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
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
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
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
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 第九十一条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或者股
东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非职工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提案,由董事会
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会在非职工董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
票制度,即在非职工董事选举中,出席股东 | 第九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则
股东大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由董事
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或者监事选举中采用累
积投票制度,即在董事或者监事选举中,出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有
的对所有非职工董事表决权累积计算,并将
该等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向各非职工董事
候选人自由分配。股东会在非职工董事选举
中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
的非职工董事人数;
(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
配,用于选举各非职工董事候选人。每一股
东向所有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
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
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
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任一非职工董事候选人须符合下列所
有方可当选:
由非职工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
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非职工董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四)如当选的非职工董事人数不足股东会
拟选举产生的非职工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应
在剔除已当选的非职工董事后,以尚未选举
产生的非职工董事人数为新的拟选举的非职
工董事人数,在同次股东会上重新进行非职
工董事选举,直至股东会选举产生拟选举的
非职工董事人数为止。 |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
将其持有的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的表决权累
积计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向
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股东大会
在董事或者监事选举中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
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
配,用于选举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每一
股东向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配的表决
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
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
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任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须符合下列
所有方可当选:
由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
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四)如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不足股东
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时,股
东大会应在剔除已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后,
以尚未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新的
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在同次股东大
会上重新进行董事或者监事选举,直至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
止。 |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 |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会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就任。 |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日截
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
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
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
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
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
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〇五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
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
内仍然有效。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8名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3人,职工董事1人。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设7名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3人。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第一百一
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条规定的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
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第一百
一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条规定
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单笔对外捐赠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单笔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应报股东会审议批
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捐赠的,公司
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
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单笔对外捐赠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单笔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
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捐赠
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给公司
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
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及提名委员会。上述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为单数,并不少于三
名。除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外,委员会成员中
应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
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如
下:
(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2、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营、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修改和解释。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2以上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审计
委员会或者董事长/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2以上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或传真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
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章
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 |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
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章
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独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
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任
何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
响。 |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章程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五十二条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章程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 第一百五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
当不少于十五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第一百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
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
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
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一百五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就相关上述
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
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
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
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
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
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
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五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 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表公开
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
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
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
分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
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
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
形。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
料,定期通报公司的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
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 第一百六十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
定期通报公司的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
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公告。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六十五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
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及提名委员会。上述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为单数,并不少于三
名。除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外,委员会成员中
应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人士。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在董事会
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如
下:
(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2、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营、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由,并进行披露。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修改和解释。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六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七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性。 | 第一百七十二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七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七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一百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 第一百八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
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
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
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
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
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
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
律法规、本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
律法规、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 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
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
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在会议
记录上予以记载;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
在会议记录上予以记载;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
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
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有关主管机关报
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
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有关主管机关报
告。 |
|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八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相关程序规定同时适
用于监事。监事候选人应向监事会报告其是
否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任职要
求。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九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九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九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九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九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 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或说明所关注的
问题。
第二百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包
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或电话在会议
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在特殊紧急情
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的除外。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百〇一条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二百〇二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二百〇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
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审
计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
股东会对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或者进行利润分配等相关事项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中期分红方案。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
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或者进行利润分配等相关事项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
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
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
利。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
方案。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
体方案。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九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九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
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方式中
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
|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
四条第(一)项情形的,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 第二百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 第二百四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
| 章程修订后 | 章程修订前 |
|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 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四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百四十四条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
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
的前项规定。 |
| 第二百四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五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除上述修订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公司章程》全文中“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以及部分表述、标点、序号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因增减条款导致原《公司章程》章节、条款序号所发生的变化,将按照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章节、条款序号加以顺延;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亦做相应变更。(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