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昌聚合(832089):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0日 19:06:00 中财网
原标题:禾昌聚合: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2089 证券简称:禾昌聚合 公告编号:2025-066
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17:《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及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内审部的全面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并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保证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内部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保证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内部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七)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监督、审核; (九)对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决算、财务收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十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对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的投资、担保开展事前专项审查和事后专项审计;对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进行审计,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条 内审部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发现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管理存在的缺陷,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十)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公司重大项目审计、基建、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等。

公司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且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组织内部和外部资源,执行审计计划,并汇报工作结果;
(三)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四)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三)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内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三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内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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