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康技术(83087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0879 证券简称:基康技术 公告编号:2025-076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9:《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北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北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豁免与暂缓的信息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与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后,交由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批决定。 第九条 经审核程序后,认为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豁免、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北交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是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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