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002141):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知情人员或关联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公司内部刊物、业绩座谈会、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一般具体流程如下:(一)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二)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与接收人员共同签署外报资料保密协议书(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对外信息报送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外报资料保密协议书》、《对外信息报送回执》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投资合作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者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四),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四),也可以将保密提示函的内容加入报送的信息资料中,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提示函》复印件或扫描件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存档,存档期限为3年。 第三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八条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同时向广东证监局报告。 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其他制度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一致,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2)外报资料保密协议书; (3)对外信息报送回执; (4)保密提示函。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 附件一: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报资料保密协议书 甲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众公司,其信息披露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由于 的原因,甲方需 向乙方预先披露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为此,甲乙双方协商,对甲方预先向乙方披露的重大信息进行保密所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预先披露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为: 。 二、乙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本重大事项信息,直至甲方披露后。 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三、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四、乙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乙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五、乙方保证除因工作缘由知悉前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及主管领导外,其他人员无法知悉甲方上述的材料信息,并承诺乙方及知悉前述信息的人员在前述重大信息公告前不得买卖甲方股票,或者泄露上述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股票。 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所获收益应归甲方所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内容) 甲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回执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公司报送的如下文件: 1、 ; 附件三: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回执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公司报送的如下文件: 1、 ; 我单位使用上述文件信息人员的情况如下:
年 月 日 附件四: 保密提示函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将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5.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