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00214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0日 19:25:39 中财网
原标题:贤丰控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部是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及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二)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通知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注意及时更新,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出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澄清、核实。

第十一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应同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向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应将外部单位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在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建档程序为:
(一)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发生的第一时间将该内幕信息逐级上报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同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或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受公司委托从事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证券事务部对此应当予以督促。

(四)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对内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加以核实,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和备查。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证券事务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保密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保密提示函等方式告知相关人员保密义务与责任承担。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地位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核实和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律师、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格式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号姓名或 者名称所属 单位与上市 公司关 系职 务关 系 人关系 类型股东 代码国 籍证件 类型证件 号码联系 手机通讯 地址知情 日期知情 地点知情 方式知情 内容知情 阶段登记 时间登 记 人
1                   
2                   
3                   
4                   
5                   
6                   
7                   
本公司及本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
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录。

2、填报内幕信息的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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