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600113):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2025修订)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高管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相关制度详 见《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浙江东日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等。本办法所称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纳入考核 范围内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 确定薪酬标准及收入水平: (一)坚持资产保值增值、公司效益持续增长、股东价值最大 化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董事、高管人员薪酬收入与公司长 期利益相结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奖罚并举的原则; (四)坚持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与奖励薪酬相结合,薪酬分配 以责任、业绩、贡献为依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 会”)是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及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由薪酬委员会审定,关联方 应回避关联部分表决。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或修改意见,审 查确认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目标责任; (二)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报告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或监督考评结果; (三)提出或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薪酬方案; (四)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董事、高管人员绩效薪酬考核方案及结果,由薪酬委审 定,公司董事长确认,董事会、股东会分别批准后执行发放。 第三章 董事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 具体职务、岗位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不 领取薪酬。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年薪与奖励薪酬,年薪由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年 度考核后发放。公司设立奖励薪酬,对为社会、企业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新项目业务板块拓展中业绩突出的团队或个人给予奖励薪酬。 第十条 薪酬基数的确定 (一)基本薪酬基数。 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基本薪酬原则上以其2022~2024年度的 三年平均总薪酬收入的 60%作为基本薪酬基数,从 2026年起每年定 比增长5%。 (二)绩效薪酬基数。 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绩效薪酬原则上以其2022~2024年度的 三年平均总薪酬收入的 40%作为绩效薪酬基数,从 2026年起每年定 比增长5%。 (三)年薪基数为基本薪酬基数与绩效薪酬基数之和。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 薪酬委根据考核期经审计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可比口 径)的实现情况、前期递延考核因素及日常工作评定考核情况,对 高管人员的年薪进行考核。 (一)利润考核基数 2025年度以 2022~2024年度的三年平均经考核确认的净利润为 利润考核基数(可比口径),从2026年起每年定比增长5%。 (二)净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薪酬委确认的考核期净利润/利润考核基数-1) *100% (三)绩效薪酬的计算 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基数+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年薪基数 如考核期净利润增长率为负数,绩效薪酬仍按照上述计算公式 确定且不设扣减的保底下限。 (四)薪酬委依据每位高管人员的薪酬基数、责任目标、日常 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薪酬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发放 (一)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年度发放总额不得超过基本薪酬基 数。 (二)绩效薪酬原则上于年度绩效考核经股东会批准后二个月 内发放。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因个人或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以 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按考核年度在岗天数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公司在发放 时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当公司经营环境或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高管人 员薪酬水平明显有失公允时,薪酬委员会可视实际情况对高管人员 薪酬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董事、高管人员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的,薪酬水平执行 较高职务标准;兼任下属分子公司班子负责人职务的,其薪酬在下 属分子公司班子负责人薪酬考核基础上,公司另行给予高管津贴。 第十七条 对于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薪酬委员 会可视实际情况予以扣发或不发绩效薪酬,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 权利: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上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受到 公司内部严重警告处分;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 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企业资产流失; (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六)因违法违规原因被免职或擅自离职。 第十八条 公司薪酬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有关事项的实 施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如本 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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