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丽洁(83280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32802 证券简称:保丽洁 公告编号:2025-064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22《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等。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证券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证券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信息: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二)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三)发生《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五)预计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中所列举的其他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在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报告义务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公司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确认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要求补充资料的,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报送重大事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二)所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所涉资产的基本情况等; (三)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等; (四)所涉及的政府批文、许可等; (五)所涉案件的诉状、仲裁申请书;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 (六)中介机构的相关报告; (七)公司内部的决策意见。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在有关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一日内,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 (一)该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该重大事件相关各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报告重大事件后,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持续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的决议;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所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交易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该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事件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信息做出判断。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分析。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对于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事宜。 第十三条 涉及定期报告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供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资料,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的编制及披露,并在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业绩预告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合提供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完成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 第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有效管控管理要求: (一)确保报告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涉及财务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员工和薪酬方面的信息均以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业务方面的信息均以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借贷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子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均以子公司提供的为准。 (二)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 (三)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四)公司宣传部门在公司网站、刊物或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送证券部审核,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发布。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人。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分工监督、督促公司相关部门、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指定专门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内部信息报告实施办法或细则和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告和报送的资料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直至免除其职务或解聘,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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