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
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
签署。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
| |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但需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密的法律责
任。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及本条第一至第
四款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
|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
|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
| |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
| |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交所规
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
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资产负债率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
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对外提供担保均
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至(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
| |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
限及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有
效的措施解除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
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
规定。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
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公司向该等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
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
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
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
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
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
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
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电话、传真和其他方式召开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 第四十六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
|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开
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
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
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的深交所的交易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
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以及在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
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
(二)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七)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 |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
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
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少
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性
质;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
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
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下列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下列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
|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
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
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
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
| 第八十四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
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方式和程序:
1、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
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2、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三)关于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
方式与程序:
1、董事会对于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董事、监事
的意见。 | 第八十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
式和程序:
1、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关于董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
序:
1、董事会对于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立即征
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董事的意见。
2、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尽快
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在股东会召开前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 |
| 2、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应
当要求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表明其同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
资料,保证所披露的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保证当选后能够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董事会根据对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基本情
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成书面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提案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 |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
|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
法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
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说明具
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董事辞职后1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董事辞任后1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
| |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会不包含职工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
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交易事项(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捐
赠等)、关联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应由
董事会作出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
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交易事项(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捐赠
等)、关联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应由董事
会作出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项的交易不含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于本条第
二款第(一)至(六)规定。已按照本款规定 |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项的关联
交易不含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七)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但提供担保符合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还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但财务资助符
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还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于本条第
二款第(一)至(六)项的规定。已按照本章程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 |
|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审批,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所明确
规定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
责任。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
理财、资产抵押、提供担保、对外捐赠事项的
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深交所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对外捐赠事项
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
未达到本条标准的,由总裁办公室批准或授权总裁
批准。 |
| 第一百一十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时、过半数独
立董事提议时、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总裁提议
时、出现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九条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
前二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书面通知,由专人送出邮件或者电子邮
件方式发送董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临时董事会在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全
体董事。董事会会议以书面通知(含电子邮件)
专人送达或者微信、短信等其他方式发送董事。 |
|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全体董事及
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
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通知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说明。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
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
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
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
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
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全体董事及
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网络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含电
子签名)。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表决方式原则上为书面
记名投票方式,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董事会可以用电话、视频、电子邮件、传签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含
电子签名)。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
|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
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
〇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
|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
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一)利润分配方式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 |
|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
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实施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和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20%,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 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实施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20%;如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
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
状况制定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
|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配。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
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
利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
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电话等多种渠道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
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 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
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配。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
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或者
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邮箱、网络平台、
电话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
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
| 利润的20%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
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八)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等。
(九)利润分配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实
施。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
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配预案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
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
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
行详细说明。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根
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配预案。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研究
论证并在股东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
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
司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批准,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审
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
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该等议案需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
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
亏损;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该
等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
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
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十一)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以深交所网站
(http://www.szse.cn)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作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披露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以深交所网站
(http://www.szse.cn)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披露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董事会有权决定调整确
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符合相关资格与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住所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〇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
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淄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
| | 数。 |
|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均修改为“股东会”,删除原第七章及章程全文中关于“监事”“监事会”的表述,将“监事会”职权修改为“审计委员会”职权。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一列示。(未完)